驾驶小车不小心发生侧滑,

请求保险公司救援后,

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救援,

第三方公司又委托拖拉机司机施援。

没想到路途中又发生侧翻,

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

第二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近日,

湘潭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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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2日,方某驾驶小车行驶至湘潭县分水乡时,侧滑至路边护坡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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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侧滑

方某遂联系车辆承保方某保险公司实施道路救援,保险公司委托位于湘潭县的某公司前往实施救援。因道路狭窄,某公司认为拖车难以开展施救,遂委托拖拉机司机何某前往施救。何某将小车吊放在拖拉机平板上,由于小车未固定在拖拉机上,小车侧翻入农田,造成案涉车辆第二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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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从拖拉机上侧翻至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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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对案涉车辆第二次受损的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某将案涉小车送去维修,支出维修费用19500元。保险公司以公司非直接侵权责任方为由,拒绝赔偿第二次事故即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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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以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道路救援服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系基于双方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本案案由应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涉车辆第一次受损可基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提供道路救援,应将车辆安全拖至指定地点,但在此次道路救援过程中,其委托其他公司,该公司又委托拖拉机司机何某,何某忽视交通安全的行为导致案涉车辆第二次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案涉车辆第二次受损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涉车辆维修价格为19500元,未超过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方某车辆维修费损失19500元。判决后,被告服判息诉,现已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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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要求保险公司等各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基于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本案中,就车辆第一次受损可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双方并无争议。就车辆第二次受损的事故,即发生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选择基于违约行为向保险公司提起违约责任之诉,应充分尊重其选择权。

根据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内容,救援服务属于其中的义务范围。保险公司未按保险合同约定提供道路救援,将车辆安全拖至指定地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险公司提供道路救援等附属服务时,应严加审查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和服务质量,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加强监督,以保障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避免违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舟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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