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黄浦法院
一次本该充满欢笑的旅程,却遭遇飞来横祸。
网约车撞倒了路边的信号灯,恰巧砸中人行道上的孩子,孩子身受重伤,不幸去世。
无证网约车撞倒路灯致一小孩重伤死亡 图为法槌
无证的司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
谁应当承担这笔赔偿呢?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正值暑假,小常满心欢喜地跟着父母来上海旅游。一日晚上,结束一天游玩行程后,一家三口正步行回宾馆休息,突然一辆小轿车冲了过来。事发时,小轿车并非撞向他们,而是朝着路边的信号灯撞去,信号灯被撞后倒地,将小常和他的母亲砸倒在地。
事发后,小常母亲受了轻伤,小常被紧急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涉事车辆驾驶员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即,余某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涉事车辆属于余某的丈夫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时,余某正在某网约车平台接单运营。然而,余某并无网约车驾驶营运资格,涉事车辆亦无营运车辆资质,属于无“双证”的违法运营。
于是,小常父母将余某、沈某、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诉至法院。
双方诉辩
小常父母认为,余某作为涉案驾驶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余某及车辆无营运资质,仍放任余某使用其车辆长期进行营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未尽到监管措施,放任无营运资质的人员及车辆在其平台接单,应承担连带责任。小常父母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97万余元,保险不足部分由余某、沈某、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余某辩称,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沈某辩称,其作为车辆所有人,并非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涉案车辆从事运营活动,但投保的确实普通车辆的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辩称,网约车平台并非本案侵权人,事故发生与网约车平台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各方唇枪舌战,作为原告的小常父母看着这一幕,内心五味杂陈,对他们而言,再多的钱也换不回可爱的孩子。
小常的母亲再也控制不住情绪,崩溃痛哭,不断地指责自己为什么当时不推开小常,为什么不是砸到自己。主审法官见此情景,宣布休庭。
调解成功
庭后,法官再次联系到余某及沈某的代理人,代理人表示,余某目前在服刑中,她清楚知道自己应该赔偿,但实在是无力赔付。而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他知道妻子余某系无证驾驶运营车辆,表示会积极为妻子筹措赔偿款。但是即便余某同意调解,其支付能力也无法让小常父母尽早获得全部赔偿。
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由于案件特殊,保险公司也十分同情小常父母,已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全部交强险限额,但营运车辆购买普通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网约车平台代理人则表示,肇事司机系余某,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最多承担补充责任。
于是,主审法官向网约车平台进行释法析理,先是告知以家庭自用车辆投保后从事网约车营运,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主张免责,故本案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为了落实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若平台未能尽到法律明文规定的车辆保险的审核职责,致使未投保营运类保险、且本不应用于营运的涉事车辆通过平台审查并通过平台对外营运,最终造成人员伤害且在发生事故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理赔,平台应对此负有责任。
没过几天,网约车平台代理人致电主审法官,表示考虑到小常案件的特殊性,并且肇事司机余某已在服刑,故网约车平台同意承担小常所有合理的赔偿金额,并且会尽快履行。
当法官将这个消息告知小常父母时,小常父母感激地表示,在小常一周年忌日之际,本案终于成功调解,让两人痛苦的一年终于有了一丝慰藉。
2024年7月17日,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小常父母赔偿18万余元,网约车平台向小常父母赔偿160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约车逐渐兴起,网约车及网约车平台运营的合法合规化问题也日益凸显。司机需要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所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应为预约出租客运,并且需要投保营运车辆商业三者险。网约车平台也应当对平台内的驾驶员及车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驾驶员、车辆及保险均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让车辆在平台内接单。规范网约车的运营,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即使事故发生,也能使后续赔偿工作规范有序。
延伸阅读
“我母亲骑电动自行车回家,撞上了已经断裂但仍悬挂在马路正上方的树枝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镇政府未及时修剪树木负次责,但镇政府否认行道树和他们有关,不愿承担责任。”陕西兴平的赵先生气愤地向记者反映。
事故现场 受访者供图
突发横祸:
胳膊粗的断裂树枝悬挂马路上方,54岁女子骑车撞上不幸身亡
赵先生是咸阳兴平市人,是家中独生子,在深圳上班。母亲白女士今年54岁,在兴平丰仪镇一所学校任职。
赵先生回忆说,11月12日下午,母亲的同事告诉他一个小时前,他母亲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在沿洛丰路行驶时,撞上了一根悬挂在马路上方、已经断裂的树枝。
“交警给我提供了现场照片,道路两旁是茂密的行道树,其中一棵行道树上,一根比胳膊粗些的树枝,干秃秃的,根部已经断裂,但未从树干上脱落,就悬在马路正上方,距地1米的高度。”
赵先生悲痛地说:“我母亲当时尽管戴着头盔,但还是不幸身亡了。120到达后,现场判断人已经不行了,直接送往了太平间。”
引发事故的行道树
责任划分:
交警认定死者负主责,当地政府负次责
12月5日,兴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
警方认为,白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交通安全的规定并超速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未对树木修剪妨碍安全影响通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58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第2款“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死者家属:
道路并无非机动车道,对超速认定有异议
“事故发生地是乡道,仅五六米宽,无非机动车道。”赵先生称,“我母亲已经按靠右行驶并无不妥。”
“法律规定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是指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上限。在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速度并无要求。”他说,“母亲按照电动自行车的国标最高限速25公里/小时的速度,在没有非机动车的道路上行驶不能认定为超速。”
其次,赵先生还认为,母亲撞上树枝是因为旁边行驶的机动车逼迫所致,属于无接触事故引起。
赵先生表示,针对事故认定报告,他已申请复核。
赵先生赶回家找到出事的地方
当地政府:
行道树归属权未明确,这事和镇政府无关
据赵先生称,由于他还要在深圳上班,不能长期耗下去,只能交由亲戚出面和当地镇政府沟通责任一事,却吃了闭门羹。
“当地镇政府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条路不是镇政府修的,道路两旁的行道树也不是镇政府栽种的,这件事和镇政府无关。”赵先生告诉记者。
12月20日,记者联系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答复称,镇政府对交警的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目前已经申请复核。“等复核结果下来,镇政府该承担啥责任肯定会承担,绝不逃避。”
该工作人员解释,整条路并非镇政府修建,两旁的行道树栽种年代久远,归属权未明确。当地镇政府对道路两旁的环境确实有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垃圾清理等,对于树木养护的责任是谁,并未明确。
律师说法:
当地镇政府应承担举证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既然交警部门能够认定镇政府负事故次责,也不是无中生有、平白无故认定的,想必交警部门也进行了一番调查,依据初步证据认定的。
该事件,道路平整,道路标识标线清晰,故道路修建方无责。由于道路两旁的行道绿化树年代久远,如无法确认树木的所属权,则由树木的日常管理养护方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镇政府对涉事树木进行日常养护,即使其不是涉事树木的主人,也可视为涉事树木的管理方。若镇政府是涉事树木的管理方,同样可成为事故的责任方。如果镇政府矢口否认其是涉事树木的主人及管理方,那么举证责任在于镇政府,而非死者家属。
针对死者家属对事故认定的异议,赵良善建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据此,如死者家属不服该事故认定书,可依法提起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