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管道燃气的补充,在提供灵活、便捷的燃气供应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成为一些用气量较小的家庭或个体商户的选择。然而,燃气易燃易爆,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害极大,一旦发生意外,将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进一步规范燃气安全管理

全力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湛江公安

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相继查处多起违规储存和售卖燃气的案件

12月20日,坡头公安分局根据工作线索,在坡头镇一村道旁的集装箱处抓获涉嫌危险作业的嫌疑人郑某。经查,嫌疑人郑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未办理储存煤气瓶所需证件等情况下,自2023年1月初起,将收取的煤气瓶空瓶充装好液化石油气后,运回至坡头镇一村道旁的集装箱内放置,之后再由他送上门或客户自行前来领回。

12月25日,吴川市公安局将同样涉嫌危险作业的陈某依法传唤到案配合调查。经查,嫌疑人陈某在黄坡镇某村经营桶装水售卖点,该地址附近有商住小区、村庄居民区和多个仓库。自2023年6月起,陈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等情况下,在桶装水售卖点向周边群众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代充服务,将上门回收的煤气瓶充装好液化石油气后运回至该地址,随后再分批次送回给客户。

目前,嫌疑人郑某、陈某均因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经营、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这种具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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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公安提醒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私自存放、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具有易燃易爆危险

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

切勿因贪图一时之利而埋下隐患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燃气安全

事关千家万户

容不得半点疏忽湛江公安提醒广大燃气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守牢燃气安全底线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群众从具有燃气充装、销售、运输资质的正规渠道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不要购买非法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注意液化气的安全使用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来源:平安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