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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阶段的一些未成年人常年轻气盛,敏感、自负且爱冒险、模仿。因其自身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有限,易受不良影视和社会风气影响,变得好勇斗狠、意气用事。遇到事情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幻想以暴制暴,实现“大侠复仇梦”,却可能是误伤无辜的犯罪行为,最终造成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不仅毁了自身前程,也让父母担忧,成为家庭的“父愁者”。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7日20时许,叶某洋(未满14周岁)以“黎某彬”抢走其摩托车为由,纠集张某豪(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和犯罪嫌疑人陈某钊(未成年人),到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某文化广场附近,寻找被“黎某彬”抢走的摩托车。寻找过程中,叶某洋看到被害人刘某键开电动车经过,认为刘某键认识“黎某彬”,经合谋后决定抢走刘某键的电动车,用来逼迫“黎某彬”归还抢走的摩托车。后由陈某钊开车上前截停刘某键,叶某洋拔掉刘某键的车钥匙,张某豪持刀跳上刘某键电动车后座,用刀将刘某键后背划伤,威胁刘某键下车并抢走刘某键驾驶的电动车。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键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其被抢劫的电动车的报废车辆回收价格为80元。2024年3月3日,张某豪及其家属已赔偿刘某键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刘某键谅解。

处理情况

2024年4月25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陈某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经过六个月的考察后,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6日对陈某钊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第四十六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的;(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四)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第四十八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精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立足涉罪在校学生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将主要考察任务交由专业社工,在充分保障其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基础上衡量考察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检察机关可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方式,加强与学校老师沟通,确保其遵纪守法。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小、社会经验欠缺,心性未定,容易受周边环境和情绪影响,在处理矛盾纠纷和负面情绪时容易冲动和使用暴力,从而走向违法犯罪。当未成年人在遇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告知家长、老师、警察以寻求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切不可私自报复,以免遗憾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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