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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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称之为公民代理。公民代理有一定限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那么如果是仲裁程序中的公民代理,需要受以上条件的限制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与白某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明确: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分别对委托仲裁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作出不同规定。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身份问题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不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法院认为,

关于白某文委托马某璞作为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上述规定并未限制代理人身份。具体到本案而言,白某文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马某璞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仲裁,该委予以同意,故马某璞参加仲裁并未违反规定。

综上,仲裁委托公民代理的不受民事诉讼法中代理人需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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