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9 月 24 日,南京市高淳中医院发布《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1400 万元。
中标结果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发布中标结果,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28 万元(中)。
投诉处理结果
2024 年 12 月 25 日,南京市高淳区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高财诉决〔2024〕1号》。
投诉人: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1: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淳分中心
被投诉人2: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相关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南京市高淳中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淳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南京市高淳中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118-JZCG-G2024-002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评标系统客户端不兼容各种主流系统,导致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得客观评分未得,具体评分分项为“项目经理”和“其他项目成员”评分,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电子评标系统不兼容不支持不同电子阅读软件及设备,无法确保阅读软件上显示内容、版面格式固定一致,篡改数据电文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差错。
(二)投诉请求
评标系统支持兼容各类阅读软件,使得不同电子阅读软件及设备和阅读软件上显示内容、版面格式固定一致,防止篡改数据电文。同时申请复核我司评标得分,并重新公示评标结果。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9月2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经评标后于10月1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10月21日,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0月24日,代理机构对投诉人进行质疑答复。11月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经审查发现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遂向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补正通知书》。11月1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并受理该投诉,向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受理告知书》。后本机关先后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向东软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采购人、代理机构、东软公司先后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12月18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并于12月24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补正5个工作日。本机关对该投诉审查如下:
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实施团队配备”显示:“1.项目经理(3分)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厂家派驻项目经理人选要求:本项目团队中的项目经理1名,与本标段团队其他人员不可重复,同时具有:(1)具有计算机或软件相关领域毕业证书得1分。(2)具有高级工程师证书得1分。(3)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得1分。须提供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每提供一项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以上人员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厂家在开标前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为该员工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不提供相关证明不得分。)”“2.其他项目成员(5分)投标人所投产品厂家派驻项目现场技术团队人员要求:本项目团队中的成员(项目经理除外)具有:(1)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得1分。(2)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得1分。(3)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得1分。(4)具有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得1分。(5)具有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得1分。须提供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每提供一项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评标系统客户端不兼容各种主流系统,导致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得客观分未得,具体评分项目为“项目经理”和“其他项目组成员”评分,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电子评标系统不兼容不支持不同电子阅读软件及设备,无法确保阅读软件上显示内容、版面格式固定一致,篡改数据电文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差错。经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淳分中心反馈及我司排查,通过标书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最终投标文件为PDF文件,该PDF文件在使用Adobe Acrobat Reader Dc等主流及世界通用PDF阅读器时文件能正常打开并显示完全、清晰显示效果,在使用方正阅读器时会出现部分图片无法显示,我司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线上评标过程中应当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使用通用的办公软件,支持兼容各类阅读软件,确保阅读软件上显示内容、版面格式固定一致,防止篡改的数据电文。正是因为评标系统客户端采用兼容性不足、相对小众的方正阅读器,不支持兼容各类阅读软件,且未告知潜在投标人,导致我司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部分图片显示不全,致使评标结果中我司应得的分数未得,从而影响整个评标结果。
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苏采云政府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的通知》(苏财购〔2023〕130号)精神,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淳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于2023年12月18日起启用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称“苏采云系统”)。我中心在本项目开评标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职,过程无异常。“苏采云系统”为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建设,系统开发和运维由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深公司”)负责,关于系统软件兼容性方面问题非我中心业务范围,我中心无法解答。
东软公司提供答复称:
1、东华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上传的投标文件与系统显示的不一致。
2、所有潜在投标人均使用同一评标系统,且在登录该系统客户端时会提示和说明,也明确了该系统所使用的签章厂商为方正签章,不存在该公司所投诉的“电子评标系统不兼容不支持不同电子阅读软件及设备”的情况。若多数投标人未出现该情况,则应为东华公司自身原因所导致。
3、根据富深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系统内表述不存在篡改可能。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4、本项目的招投标及开标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我公司中标合法有效,没有重新公示评标结果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评标系统客户端在投标人登录时已经有一系列的提示和说明,招标人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东华公司主张的“未告知潜在投标人”与事实不符。该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评标系统存在故障,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自身设备和操作步骤、运行环境等存在问题的可能性。
富深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2024年10月18日,我司收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淳分中心关于“南京市高淳中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情况反馈:2024年10月15日本项目开评标过程中,某供应商电子标书中“社保证明”页中,其中有三页内容在专家评审 PDF 阅读器中显示模糊,无法看清 PDF 文档中图片内容。经检查确认,系统内标书即为供应商上传标书,签章及数字签名完整,不存在篡改可能。苏采云系统投标客户端、开评标均采用方正阅读器,显示效果一致。
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补正材料显示:根据补正通知书,对于富深公司认为苏采云系统投标客户端、开评标显示效果一致的主张,我公司不认可,补充图片显示,使用方正阅读器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社保证明存在模糊。
经查本项目评标档案,投诉人评审得分中“项目经理”得分为0分(满分3分),其他项目成员得分为3分(满分5分)。另经使用方正阅读器打开评标系统内的投诉人投标文件,亦出现三张社保证明模糊的情况。
经查投诉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其在项目经理部分提供了项目经理王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高级工程师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和社保缴纳证明,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评标标准“项目经理(3分)”的要求,其在“其他项目成员”中提供的人员为王某2(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张某(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王某(具有软件设计师中级证书)、孙某(具有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张某(具有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并同时提供了上述证书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其他项目成员(3分)”的要求。
另查明,本项目评分汇总表显示:第一名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得分为 92.29 分,第二名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总得分为 91.14 分。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首先,结合富深公司答复可知,评标系统内标书即为供应商上传标书,签章及数字签名完整,未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显示模糊、图片不清晰的问题,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通过主流软件打开其投标文件,亦未发现存在模糊的情况,故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本身未发现存在模糊或图片不清晰的问题。
其次,对于评标现场解密情况是否因阅读器软件问题导致投标文件相关人员社保证明模糊的问题,各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但本机关经使用方正阅读器打开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确实存在项目经理、其他项目人员社保证明模糊的情况,故不能排除评审现场出现该情况的可能性,而投诉人投标文件的客观评审得分是否正确应根据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判断。
结合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其在项目经理部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完全符合评标标准“项目经理(3分)”的要求,该项应得满分3分;其在其他项目成员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完全符合“其他项目成员(5分)”的要求,该项应得满分5分。而现评审得分表中投诉人得分分别为0分和3分。
因此,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证明评标现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因软件问题部分图片显示模糊,但投诉人评审得分错误的情况确实存在,应当予以修正。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结合本项目评分汇总表,修正上述评审得分后,影响采购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高淳区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