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是丰富的宝藏,
利用传统文化进行二次创作
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然而有的人却动了歪脑筋
抄袭别人的作品用于牟利
还企图利用著作权登记规避侵权
近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
基本案情
南京某创意公司(下称“创意公司”)专注于原创拼图设计,该公司巧妙运用中国传统元素,于2020年创作了《兔子灯》《中国龙》《飞天》等美术作品,并办理著作权登记。日前,创意公司在市场调研中发现,鹤山某玩具公司(下称“玩具公司”)在网络店铺中销售的拼图商品,所展示的“玉兔”“中国龙”“月琴”拼图使用的图案系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严重侵害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玩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被告玩具公司则认为,其拼图上使用的美术作品已进行著作权登记,且作品系参考公有领域网络图片及传统乐器,在整体样貌、各要素编排上也与创意公司登记的美术作品不同,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审理
江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产生,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必要前提条件。本案中,玩具公司使用的美术作品虽已取得登记证明,但其在拼图内容、颜色搭配和整体设计等维度上均与创意公司发表在先且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系列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此情况下,玩具公司未经创意公司许可,擅自将前述作品用作商业盈利,构成侵权。
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被告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获利情况及原告的取证维权成本,法院酌定被告公司应向原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玩具公司提起上诉,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国潮文化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从业者把目光聚焦到传统文化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基于传统文化中所描述的人物进行二次创作,且作品的新颖性可带来一定的商业价值,也很易被借鉴或仿冒。
著作权登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公示制度,是证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之一,但并非免除侵权责任的“尚方宝剑”。在争议双方均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可综合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底稿原件举证情况等具体判断权利归属。
创作者完成作品之后,应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还需注意保留创作过程中产生的底稿、原件等佐证材料,为日后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固定原始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四)美术、建筑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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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海区法院
供稿:施兆勤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