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买了交强险了,应该由你们保险公司赔,干嘛还要我赔?”庭审中,车主唐某甲对保险公司向其追偿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诉求不予认可。
近日,茂名中院审结一宗保险公司向交通事故侵权人追偿的案件,判决由司机及车主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给受害人的款项。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黄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尾随碰撞前面同方向由唐某乙驾驶左转弯掉头的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害,黄某、唐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黄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乙无证驾驶,左转弯掉头时没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唐某乙所驾驶的车辆属于其堂哥唐某甲所有,唐某甲为其车辆在涉案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该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黄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车主唐某甲、司机唐某乙及其监护人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18.48万元给黄某家属。保险公司赔偿后遂起诉至法院,向车主唐某甲、司机唐某乙及其监护人追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无证驾驶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案中,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18.48万元给受害人,该18.48万元应当由侵权人向保险公司支付。
唐某乙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是事故的直接致害人,发生事故时未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应由其本人对该18.48万元向保险公司承担80%的付款责任;唐某甲作为唐某乙的堂哥,应当知道唐某乙未成年且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其没有管理好自己的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家庭成员驾驶车辆外出,造成本案事故,唐某甲亦存在过错,应当对该18.48万元承担20%的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唐某甲向保险公司支付36960元(18.48万元×20%),唐某乙向保险公司支付147840元(18.48万元×80%)。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车主必须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购买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但是,也并不是只要买了交强险就高枕无忧,不用赔偿了。对于无证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醉驾等恶劣行为,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仅负有先行赔付责任,而不是最终赔偿责任。对于前述情形,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是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的。
法官告诫广大市民,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之前,一定要先学会驾驶技能和交通规则相关规定,取得驾驶资格,切勿无证驾驶,否则,发生事故后追悔莫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李燕杏
初审:林柳青
复审:林华善
终审:邹梦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