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没钱开工资使用消费券抵工资,大家来说说这合适不?”据报道,1月4日,吉林长春的一名网友发文吐槽称,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甚至消费券还存在使用日期、地点的限制,这些消费券就是以工资名义发放,并非额外的年终福利,其指定的消费场所,其实是该公司老板所经营的另一家商场。
不得不说,涉事公司真是打得一手“好算盘”。众所周知,只有能够自由支配的工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资。拿消费券来抵工资,看似分文不少,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也得到了体现。但一大把存在使用日期、地点限制的所谓消费券,“含金量”怎么比得上货真价实的现金?
不仅如此,该给员工发的现金,又通过“在自家商场消费”的形式回笼,员工辛辛苦苦工作3个月,最终手上却所剩无几。有了这种“神操作”,公司甚至不需要多少现金流,就能把员工使得团团转。从本质上看,用人单位拿消费券来抵工资的做法,是对劳动者权益不折不扣的侵犯和盘剥。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不仅必须按时足额,与劳动者的劳动价值相匹配,而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工资被“缩水”。
平心而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发展不容易,需要克服很多的困难,但再大的困难,也不能拿员工当“冤大头”。员工自己要生存,还有家人要养活,拿着一把光鲜的消费券、购物卡、“积分代”,哄不住饥肠辘辘的肚皮。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面对拿消费券抵工资等违法行为,职能部门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以此震慑违法行为,为劳动者保驾护航。
作为企业,也应懂得“员工不可欺”的道理,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在市场大潮中从容应对风浪挑战,真正做到行稳致远。
□柳宇霆(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