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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90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确定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虽然被引用的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不必然具有限定作用,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或保护主题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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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畫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权利要求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整体的技术方案,并按照各自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可以不存在引用关系,也可以存在引用关系。当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时,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仍然属于独立权利要求,而不属于从属权利要求。虽然在确定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不必然具有限定作用,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或保护主题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确定。本案中,润德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缺少“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和“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两个技术特征。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记载了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6记载了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包括了将钢带与塑料复合形成具有钢带加强肋的异型带材的复合装置。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记载的一步复合方式来看,普通钢带在权利要求6记载的复合装置中,经过权利要求2记载的步骤A,形成了复合异型带材,即钢带上有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纹路,塑料熔融后在两个加强肋之间生成了中间凸起。虽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形成通孔或纹路以及凸起的装置部件未作具体的结构描述,但根据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产品技术特征,可以推定权利要求6记载的复合装置必然具备生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部件。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2和6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通孔或纹路以及凸起,星河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的装置具备生成上述特征的部件,因此可以推定被诉侵权的装置不同于权利要求6所记载的装置,也未使用被诉侵权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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