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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实现欠薪纠纷“提前救济”

——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订立《砼运输合作方案》,约定由某运输公司组织车辆为某混凝土公司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服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运费支付等发生争议。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运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诉讼过程中,某运输公司19名货车司机集体讨薪。在审理法院组织下,某运输公司、某混凝土公司共同对基础运费进行了确认。某混凝土公司认可欠付108余万元基础运费,同意将确认后的费用支付给司机。某运输公司申请某混凝土公司先予支付108余万元用于支付司机工资。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对账,某混凝土公司认可欠付基础运费108余万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某混凝土公司未支付基础运费致使某运输公司无力支付司机工资,审理法院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裁定某混凝土公司先行给付某运输公司基础运费108余万元。为确保司机领取到工资,审理法院逐一核实司机欠薪情况,敦促某运输公司当庭将款项发放到每名司机账户,在运输合同纠纷审理中成功化解欠薪纠纷。

【典型意义】

欠薪纠纷关系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保障劳动者利益诉求快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在此期间,有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严重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急迫需要,若不提前兑现胜诉权益,则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运输合同纠纷中,发现当事人无异议的基础运费108余万元正是用人单位急需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如解决运输合同纠纷后,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不利于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社会稳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先予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的基础运输费用部分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引导当事人当庭给付劳动者工资,不仅先行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还有效缓解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高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对劳动者的“提前救济”。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