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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一起农民因售卖未经检疫的羊肉被重罚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中,农民陈广芳因售卖一只未经检疫的羊和六个羊头获利180元,而被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

尽管陈广芳多次辩解称自己是为帮助患癌病人顾某才宰卖羊肉,并面临家庭经济困难,提交了由村委会、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的《情况说明》,希望从轻处理,但市场监管局和一审法院均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21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在城中菜市场查获了陈广芳摊位上未经检疫的羊肉。随后,陈广芳承认家中还有未经检疫的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办理了扣押手续。

尽管陈广芳在事后递交了情况说明,证明家中老人患有淋巴癌晚期、生活困难,并希望从轻处理,但市场监管局在听证后仍决定罚款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式处罚前,市场监管局对扣押的羊肉进行了抽样送检,结果显示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然而,这并未改变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局认为,陈广芳作为个体工商户,明知或应知羊肉需要经过检验检疫方可销售,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因此不具备不予处罚的情形。

陈广芳对此处罚不服,以经营数量认定有误、会 “因罚致贫” 等理由,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行政处罚。然而,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广芳随后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24日下午,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但庭审期间双方态度对立,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类似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时有发生。例如,2023年,就在盐城的隔壁连云港也出过类似案例,一女子销售羊肉117.5元,获利35元,结果被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

再例如,湖南张大爷为补贴家用,私宰自养的两头猪售卖,被有关部门查处并罚款4万元。张大爷不解,认为自家猪肉质优无害,拒绝缴纳,后经法院判决需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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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河南、四川等地也有农民因私宰自养猪上市销售,分别被处以3万元、2万元罚款的事情。

这些案例凸显农民对屠宰规定缺乏了解,也反映出执法部门处罚的严苛。

许多网友认为,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秩序与公正,对于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农民,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是一味追求罚款和处罚。相反,高额罚款不但会增加农民负担,还容易激化矛盾。

实际上,最高检对于此类问题早有明确指示,指出“小过重罚” 不符合法律精神。如74岁的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后来经最高检介入,督促行政机关,才纠正了这起不合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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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说,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他强调,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确保“过罚相当”。

针对此类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同时,在处罚时也应更加灵活和人性化,对于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外,检察机关也应加强对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的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案件线索,对存在“小过重罚”、处罚不当等情形的案件开展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

综上所述,这起农民卖羊肉被重罚的案件不仅引发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于法律与民意平衡的深刻思考。只有在法律与民意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