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年会聚餐中不幸饮酒死亡
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在松江巡回审判点审理了一起员工家属和公司之间的生命权纠纷案。
赶赴公司年会,聚餐饮酒后身亡
陆先生生前是柳杉公司的员工。去年1月29日晚5时30分许,柳杉公司在公司附近的一家农家乐举办年会,原本在外地出差的陆先生和同事特地一路风尘仆仆赶回上海参加,抵达现场时已是当晚7时30分许。此时,年会已过半程,因为迟到,陆先生简单吃了几口饭菜后,就拿起酒杯开始到处敬酒。随后,他先是坐在椅子上休息,不一会儿滑了下来,同事将他扶起来,他又滑了下来。后来,陆先生和同事说要歇一会儿,就径直躺倒在了地板上,打起了很响的呼噜。
晚上8时38分,一位同事给陆先生拍了个短视频发到了他的微信上,打算第二天打趣他。视频中,陆先生侧脸趴伏在地板上,面部、耳朵、手掌明显发红,双眼紧闭,眉头紧皱,全程没有打呼噜声。
晚上9时,年会结束,大家都散场准备离开,同事们试图喊醒陆先生,却怎么都叫不醒他。在场人员赶紧拨打110报警,6分钟后,医疗急救中心派车前往农家乐将陆先生送往就近医院。
医院病历记载:“来院已死,患者今约21:00时发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21:14 ,120到场后发现患者呼之不应,瞳孔放大,脉搏不及,口中可见呕吐物,可闻及酒精味,大动脉搏动消失”。当晚,医院出具了陆先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机构经检验发现送检陆先生的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37mg/mL。
法院
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先生的家人认为,陆先生在多日出差后赶赴公司年会现场,在他身体疲惫且饮酒的情况下,柳杉公司未尽到照顾义务,更没有及时注意到异常状况,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陆先生不幸去世,柳杉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陆先生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杉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开庭审理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先生喝酒是其主动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的好坏、酒量大小等相关情况具有充分的认识并保持足够的清醒,但陆先生在其出差回来身体较疲惫的情况下,还频频向他人敬酒,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柳杉公司作为年会的组织者,应确保年会参加者的人身安全,柳杉公司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定柳杉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柳杉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审理中,双方各持己见,柳杉公司坚持认为其对于陆先生参加年会饮酒后死亡一事没有过错,作为年会组织者,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陆先生家属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比例合法合理。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
审理后,双方都表示有调解的意愿,故请求法院主持调解。上海一中院基于本案客观事实,厘清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和责任,结合法、理、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就公司支付员工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妥善化解了本案纠纷。
新民晚报·新民法谭
记者:陈佳琳
通讯员:卜玉
图片:东方IC 上海一中院
编辑:顾莹颖 龚紫珺
编审:戴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