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提前通知员工续签合同,员工提出涨薪才愿意续签,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通知员工续签,员工要求涨薪,否则就不同意续签,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但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原劳动合同约定5000元每月,但是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公司给员工涨到了8000元每月,续签时公司还是按照5000元每月签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公司终止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何合法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要想不支付经济补偿,需要证明公司维持原合同条件,是员工不同意续签。无论是书面通知还是微信记录、面谈录音等,如果产生劳动纠纷,公司负主要举证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些企业既不想提高工资与员工续签,也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让员工提供劳动,存在极大的争议风险,员工可随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例解析】
余某2016年1月入职北京市某企业管理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及项目经理,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与余某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余某向公司提出希望涨薪续约,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又因为余某2019年上半年一直在外地出差,既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终止劳动关系。
徐某在公司工作至2019年10月18日,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以及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余某的仲裁请求,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提出过与余某续签劳动合同,余某要求涨薪签订新合同,双方因此一直未能就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因公司按照原合同与余某签订合同并无明显不妥,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余某。
现有法律规定中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主要在于惩戒无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从现有证据看,公司并不属于此情形,故余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向余某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余某要求涨薪签订新合同,双方因此一直未能就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余某来说,其已明确告知公司其不同意按照原工资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其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此情况下,公司如要继续用工,可提高余某待遇以签订劳动合同,其亦可与余某终止劳动关系。
现公司不提高待遇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亦不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对余某进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余某工资。
在此情况下,公司依法仍应向余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企业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余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万元,延时加班费28172.4元、休息日加班费1659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