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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的,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缴该号牌,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属于机动车的,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该号牌。

三、制造出售伪造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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