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郜某与苗某、刘某1系亲属,刘某、郜某是夫妻,苗某、刘某1是夫妻。2015年2月6日,苗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刘某、郜某借款,刘某、郜某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积蓄先行借给苗某,苗某承诺按时偿还本金,若不按时偿还本金将支付利息,约定月利率 5%,刘某、郜某共出借本金4 656 500元,苗某于2015年8月8日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4月8日还清。
截止2016年4月8日,苗某、刘某1共偿还本金3567 588元,还剩余本金1088 912元及利息。此后苗某、刘某1既未向刘某、郜某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刘某、郜某多次要求苗某、刘某1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苗某、刘某1现在还躲避刘某、郜某。
无奈之下,刘某和妻子郜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恒略律所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过程
被告苗某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原告的诉求。并称二原告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双方并没有约定5%的逾期利息,且借款早已还清;同时该笔债务属于我个人债务,其与刘某1已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刘某1无关。并表示二人在2016年1月离婚。
刘某2也辩称该笔款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该笔款项并非借款,应为刘某、郜某投资放贷,并非苗某和我资金周转,是苗某将刘某、郜某的款项转至第三人贾某名下,进行放贷获取盈利。其对借条不予认可,并称二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明细不全。
恒略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启动代理工作,并申请证人且同为受害者这一的张某出庭作证,其陈述苗某和自己说过苗某从刘某处拿钱去放贷收取利息,且刘某2也是知情的。刘某2没有工作,高消费收入来源是苗某给的。
同时,恒略律师就1.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关于诉讼时效;3.利息约定;4.案涉款项是否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关键问题展开答辩。并向法院提交借条、欠条、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等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和部分诉求。经过对事实证据的分析,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且合法有效。在关于利息的约定上,我方陈述和证据能够相互认证,故法院予以采信,但该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线,故由法院进行调整……综上,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苗某、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郜某偿还借款本金1880810.18元及利息;
二、驳回刘某、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