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律师博主发帖称,关注的高丙芳律师还是被判刑了,四年。这个案子最终导致的后果,可能就是包工头再垫资发工资给农民工会谨慎了,受伤的最终还是最底层的农民工。
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对于证据不足的案子,慎重接案,少出馊主意比较好。
- 这究竟是咋回事?
12月20日,女律师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罪一案,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一审宣判,高丙芳被判四年,当庭表示上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民事判决,严重侵害司法的公信力。
该案曾多次公开开庭审理。高丙芳坚称,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米某、陈某因为害怕担责构陷自己。而米某、陈某则认罪认罚。
在2023年11月12日-13日的第二次庭审中,高丙芳的辩护人表示:“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就享有债权。只要债权是真实的,无论以名义权利人还是实际权利人来主张,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对委托关系隐名代理或者对间接代理关系进行了隐瞒,属于借名起诉。”高丙芳的辩护人认为,该案不属于“无中生有”,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则认为,包工头是一方支付主体,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严重侵害了司法公信力,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
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的岱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高丙芳明知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事实。法院认定,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系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不存在包工头米某、陈某垫付农民工工资问题,也不具有可继续向粥店建筑公司追偿农民工工资的权利。此外,米某未被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书显示,高丙芳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元。米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知情人士介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高丙芳当庭表示上诉。
- 针对此事,网友们纷纷议论,各抒己见。
有网友表示,先不说律师是不是有罪,这个案件的判决会造成两个后果,一是以后包工头打死不会垫付农民工工资,二是以后农民工工资案件很难找到律师接手。
有网友认为,萝卜大叔败诉就因为太善良,自己垫资付了工人工资,那剩下的就只剩工程款了。看似公正严明的判决最后受伤害的只会是最底层百姓,因为以后不会再有心善的包工头去垫钱了!
有网友指出,这里面很多人可能有个误区,认为包工头是垫付工资。其实劳务合同的相对方是包工头和劳动者,包工头给付工资是他本身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要求。为什么大家对于农民工工资给付主体认识有误区勒,主要是前些年工程项目中欠款频发,影响到了农民工工资发放,国家为此专门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个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生存权大于债权,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将其作为有优先债权,并且还涉及了一系列的制度。这个规定也是法律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例。现实工程建设活动中,很多包工头可能本身垫资能力弱,依赖于甲方的拨款,一旦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工资支付出现问题;还有的包工头同时承包多个工程项目,有亏损,有盈利,将盈利的项目挪用,导致工资无法发放,还有的纯粹是将大部分款项挥霍,然后利用农民工逼迫甲方;还有的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为避免自己损失,利用农民工逼迫甲方,所有这些基础就是国家对于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法律规定。包工头刻意淡化了自己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作为专业律师在没有核实委托的真实性,实属不应该,造成70多件案件错判,严重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实属不该,可怜,可叹,应该足以引起职业群体的警示。
有网友以为,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应直接起诉总包单位以及开发公司,不应当借农民工的身份起诉。如果借农民工身份起诉,会获工程款优先权,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高丙芳律师犯了个低级错误。
有网友直言,主要是法律的好玩:农民工工资享有优先权,但是农民工不可能和甲方有什么劳务合同关系,中间肯定是包工头,脱开包工头的农民工工资优先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般一样可笑。
有网友分析,本案事实是米某是陈某的上一级包工头,75个农民是陈某雇佣,不是米某雇佣,米某上一级还有一个一级总包工头,这才是本项目真正的老板,(有可能是分包,也有可能是挂靠),已经因为其他案进去踩缝纫机了,所以两人拿不到钱,米没钱拿给陈,陈支付其应该支付的农民工资,却自认为是垫付。在本案之前,米和陈商议,陈告米,总包作为连带被告,结果赢了工程款诉讼却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看到的是,两人是有法律意识的,在此之中高律师还未介入,后两人转而虚构农民工资起诉,其实就是变相索要工程款。从事实来看,两人显然具有虚假诉讼的主观意图,而且官司的最终受益者也是米和陈。两人推说是说是高律师指使就太过勉强,这个工资利益高律师无法享受,没有证据证明高有这个动机去造假,至于高律师是否事先知情的问题,正常委托合同会写由当事人负责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所谓75个人的工资欠条是否真实,高律师显然很难知情,毕竟高律师并不认识这75个人,证据也不是高伪造的,高实际无法核实,也没义务核实证据真实性。因此,实际以事先知情并指使定高的罪很困难,无论推理还是证据都很难,我非常好奇如何定罪。
从上述网友的留言评论来看,大家对上述案例都有过深入研读,得出的观点也大相径庭。有人支持判决,有人也表示质疑。
但是,从案件本身而言,这起案例对于未来农民工讨薪事件或产生深远影响。毕竟,这起事件本身是事出有因。
对于本案,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虚假诉讼罪表现为恶意诉讼,主观上当是故意为之。为农民工讨薪本身就是为弱势群体的正义之举。将代理律师定为虚假诉讼罪需要铁证。否则,易形成冤假错案。现在是阳光司法,主审法院当如实公示案情,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社会及媒体的监督。
目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高丙芳当庭表示上诉。也就是说,未来这个案件的走向还不好说,具体要看有没有新的证据出来。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