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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顾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9月张某通过顾某了解到阳光玫瑰葡萄的市场行情,顾某向其介绍了包括自己出售的货物品质、进货价格、市场售价、货源地等信息,张某从而决定从顾某处购采购阳光玫瑰葡萄6085斤,每斤8.5元的价格,加上包装费、保险费、人工费等各项费用,张某支付给顾某采购葡萄款6.245万元以及货物余款1.2万元,共计7.445万元。

后来张某发现,顾某承诺得所提供的葡萄大小、品种以及质量均未达到约定的品质,导致张某卖出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后在顾某同意承担损失的前提下,张某将葡萄低价卖出一共损1.8万元。结果,顾某一直不履行承担损失的义务。

顾某认为其与张某之间不是合作关系,自己只是帮助张某收购葡萄,张某的生意盈亏与自己无关,故其主张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

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故张某决定诉至法院并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经过对案件情况的详细了解和对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分析,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2.顾某是否应承担张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等规定,本案中结合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克制双方对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等进行商议,并具有实际履行行为,双方转移的是标的物所有权,且低买高卖的行为,亦更符合中间赚取差价的买卖行为而非委托,故双方实际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且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各自履行义务。

本案中,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对于案涉货物的质量达成一致。在案涉发运前,张某也多次强调质量要求,顾某亦多次作出质高价优的承诺。

张某于 2021年9月19日收到货后及时向顾某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货。对此,顾某表示让张某先卖,并承诺“你也不能亏,反正你认为多少合适我都能接受”。2021年9月20日,顾小花再次承认“等我到了剩多剩少你都给我啊,你放心,我肯定处理好这个事”。

根据顾某出具的账单中载明的阳光玫瑰的总重量6085斤及总筐数 798 计算,每筐阳光玫瑰重量为 7.63 斤。根据微信照片中显示的每筐6串计算,每串平均平均重量为 1.27 斤。

综合以上情形,顾某所供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张某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顾某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和支持诉求。法院认为顾某所供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张某有钱要求赔偿,张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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