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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第一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充分发挥立审执部门联动配合作用,探索“以保代执”新模式,首次在财产保全阶段将案款划拨给债权人,使得两起纠纷在执前得到实质化解,为诉保“加能”,让执行“减负”。

案件一

“白名单”企业遇纠纷,银行账户被冻结

被告某建筑公司是中山市港口镇某建设项目的建设方,被纳入中山市首批25家确定给予融资支持的“白名单”名录。

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间,因建设项目需要,被告建筑公司向原告订购管桩货物。由于欠付原告款项397万余元,原告将被告建筑公司及开发商诉至我院,并通过诉讼保全冻结了被告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

诉讼中,被告建筑公司、开发商与原告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协议还约定待全部债务还清时才能解冻被告账户。

被告自愿主动履行,但操作存在困难

今年11月28日,被告建筑公司为尽快解冻账户,维持其他项目建设进度,向我院表示愿意一次性还清债务,并申请由我院直接从诉保账户中扣划全部款项支付给原告。

案件看似能圆满化解,可在实际操作层面其实存在一定困难。

基于财产保全临时救济性的功能定位,保全案件通常只负责财产控制,而不进行财产处分,一般不能直接划拨存款给原告。

以往的做法,或让被告额外准备资金支付给原告,或进入执行程序再行划拨。然而这些做法不仅加重了本就资金紧张的被告的负担,成为被执行人的话还会影响被告的建设进度;若让原告让步,先行解冻账户又怕被告转移财产……

“以保代执”一揽子解纷,助企轻装上阵

“只要方便群众办事的,就要大胆尝试!”我院执行事务中心负责人雷宏决定放开手脚,抓住机会,以《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指引,探索“以保代执”新模式。

对此,雷宏在仔细审核、综合研判,确定被告银行账户余额可足额支付、被告没有其他在办未执结案件、无其他债权分配后,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遂在12月4日成功划拨保全资金给原告,并第一时间解冻被告的账户。

从被告申请、查询、扣划、解冻、支款,前后耗时仅7个工作日!

“自动履行证明”修复信用,助企安心生产

作为给予融资支持的“白名单”房地产项目,被告建筑公司和开发商担心已产生的诉讼会影响到项目后续的销售、贷款融资等生产经营活动。为消除诉讼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根据其自动履行事实,我院再次创新举措,为企业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后顾之忧。

我院执行事务中心通过“以保代执+自动履行证明”一套组合拳,让这起纠纷快速化解于执前。为表感谢,被告公司代表在近日亲自为我院执行事务中心送上两面致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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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纠纷的圆满解决,是我院充分发挥司法担当,创新为民举措的生动实践。无独有偶,就在本案被化解的隔天,另一个企业的命运也将被“以保代执”机制彻底挽救。

案件二

诉中双方达成和解,资金被冻结如何支付?

“邹法官,当事人双方有了初步调解意向,希望法院尽快介入主持调解。”11月末,我院三乡法庭邹军法官接到了一起案件原告代理律师的电话。

这是一起原告公司诉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放下电话后,刚收此案没多久的邹军法官立即着手案件调解工作。不久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于次日采用线上调解方式完成调解。调解过程中,邹法官了解到该案诉讼标的额将近18万元,原告已在诉前调解阶段成功保全了被告账户的12万元。但被告称后续又有货款入账,现总冻结金额可足额偿还本案债务。

“公司想尽快拿到这笔款项,也不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官您能不能直接划拨保全资金给我们?”为尽快实现本案债权,避免诉累,原告向承办法官提出此要求。被告因对公账户被冻结后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也当场表达了同样的意愿。

审执协调配合,开启执前化解“快车道”

12月5日,为进一步探索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邹法官与三乡法庭执行团队负责人赵磊通过充分研判案情后,发现该案也符合《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遂“不约而同”地发挥“以保代执”机制优势。邹法官快速出具民事裁定书,并交由三乡法庭执行团队及时完成了案款划付至原告、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等执行措施。

通过审执部门通力合作,该案同样在执前得到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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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一个案子巧合的是,原被告分别在近日为三乡法庭审执团队送来锦旗及感谢信。在感谢信的字里行间中,被告表达了对我院审执联动、高效配合的肯定,为我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渡过难关的暖心举措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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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两个案件“不约而同”的“偶遇”,恰是我院干警同一个“如我在诉”信念的彰显。

今后,我院将继续推进立审执一体化,不断加强立审执协同配合力度,持续打出“以保代执+自动履行证明”组合拳,努力将纠纷快速化解于执前,在服务中山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彰显法治力量与司法担当。

供稿:执行事务中心、三乡法庭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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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