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一小区业委会召集业主代表开会投票决定更换物业公司,从而引来部分不知情业主的“不满”。 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业主撤销权 纠纷,判令撤销被告瑞安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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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区总建筑面积62097.15平方米,住宅部分面积46091.79平方米,总户数329户。2023年3月10日,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20名小区业主代表发起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确定了关于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具体方式和具体时间。2023年3月19日,业主委员会又组织23名小区业主代表就物业服务公司的更换进行投票并确定由某物业服务公司代替原物业服务公司。对于该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相关决议,包括原告钱某某、余某在内的部分业主却并不知情,也未参与表决。

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决议时未按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背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所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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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在作出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的决议时,参与表决、投票的业主人数远未达到法定要求,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所作出的决议应予以撤销。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注:本文封面与正文无关

来源 :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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