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丽水中院”)发出一份《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将张小波等人犯敲诈勒索等罪上诉一案中,原本为合议庭成员之一的叶露变更为他人,其余成员不变。
张小波的家属发现,原本的二审法官叶露,竟然曾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该案一审判决书中。
今年6月,张小波因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被丽水市代管的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4年6个月。
宣判后,张小波上诉。家属认为,张小波系丽水市遂昌县淤溪村原村主任,该案在丽水市无法得到公正审理。
另据“红星新闻”报道,因核心物证缺失,全案图景由证人证言构建,该案真相究竟如何,变得扑朔迷离。
此外,因张小波一审被判定行贿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平,家属认为该院的检察官与张小波行贿案已形成利害关系,相关司法机关及人员应回避办理该案。
“法度law”了解到,该案二审预计将于12月23日在丽水中院开庭审理。
在开庭前夕,张小波方接到丽水中院的《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称“原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章作添,审判员李秀勤、叶露,现因工作原因,变更为由审判员章作添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秀勤、徐诗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家属发现,被更换掉的叶露曾是该案一审的证人。一审判决书显示,龙泉市人民法院查明的张小波向丽水市莲都区法检等人员行贿的事实中,有相关材料及叶露等人的证言证实。
公开资料显示,2024年4月前后,叶露被任命为丽水中院审判员,被免去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因此,本案中的叶露法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家属称,该案上诉后,叶露在内的二审合议庭已多次召集律师沟通、召开庭前会议等,如今叶露并未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尚未来得及对其提出回避,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以工作原因为由变更合议庭成员,究竟想掩盖什么问题?
家属认为,丽水中院此番“临阵换将”,为的是掩盖其无权管辖本案的情况下,强行审判张小波案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司法乱象。
对于此事,“法度law”于12月19日致电该案二审承办法官章作添,其提供了办公室电话。办公室电话接线人员回复称,目前此案尚未开庭,暂不方便接受相关询问,若确有需要,需要先提供相关信息。
“以法度之”评论认为,该案上诉到丽水中院已有近半年,合议庭其他成员究竟是没有认真阅卷,还是忘了法律有明确规定?
评论提到,“本案中的证人差点走上审判席,所幸错误得到了纠正,但问题似乎没有完全解决:比如,叶露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庭前会议作出的决定,还能不能算数?叶露法官的立场和态度,对同在合议庭的另外两名法官,造成了多大程度的影响?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