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湖北高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因早退1分钟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在本案中,员工收到的辞退函上写明,其未经公司审批同意,累计6次早退,公司依法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九派新闻注意到,这6次早退中有5次是早退1分钟。

律师认为,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早退情节显著轻微。且单位作为管理者,应当尽到对员工纠错及管理的责任,而单位放任不管,只是等攒满6次早退后提出解约,动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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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湖北高院微信公众号

【1】武汉一职工累计5次早退1分钟被开除,法院: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据“湖北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2022年2月21日,陈某至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当天,陈某签字确认愿意遵守该公司《员工手册》中的公司制度,制度中载明:“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武汉某科技公司已通过邮件向陈某发送辞退函,写明“陈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监控显示,在上述日期里,陈某均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陈某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陈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

仲裁委裁决支持陈某的诉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制度的合理性。

本案中,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此前,武汉某科技公司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

故武汉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武汉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律师:公司对员工前几次“早退”放任不管,攒满6次后解约不合理

湖北君松律师事务所陈雅君律师认为,针对单位解除是否属于违法,涉及多个方面: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公示,是否向案涉员工送达及学习培训;案涉员工是否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客观事实,是否属于严重违纪,是否符合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适用规章制度时是否合理。

庭审中,单位举证证明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员工认可该规章制度签名、该员工6次早退的监控视频。虽然单位的举证满足了上述1-2点,但却不符合“合理性”。监控表明员工早退时间较短,有5次仅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早退情节显著轻微,且该6次“早退”零散分布在9月-12月,若该单位的工作性质必须严格到“几分几秒”,单位作为管理者应当尽到对员工纠错及管理的责任,在9月-10月,应多次向该员工示明、警告并督促其改正。而单位放任不管,而是等攒满6次后提出解除,该单位解除该员工的真正原因引人怀疑。

单位制度“不容轻视”,一分一秒都应当严格执行,该员工多次提前离开工位确实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但其情节轻微也未对单位造成具体损失,其严重程度明显远低于一般人对“违纪开除”的理解。单位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员工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对员工的违规作出处罚。

所以,在建议各单位在处理员工违纪过程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且未对单位造成具体损失的,多教育,多沟通。在解除员工时一定要结合员工违纪的实际情况,合理适用规章制度。

九派新闻记者 阳丹

编辑 曾金秋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