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因跟老板产生矛盾,老板一气之下让员工“滚”,员工因此不去上班,老板:我这是气话!只是让他滚出办公室…等我指令…
结果大半个月过去,员工等来的是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
员工不服,诉至法院,一审、二审看法不同,结果如何?一起来看案例↓
事件回顾
2012年4月1日,彭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其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
2020年6月9日,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彭某送达了落款处未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函告》,载明:“我司已经收到您的告知函,您在函中提出的老板使用侮辱性语言赶人走,和您在2020年5月15日被赶走后多次要求上班被拒,这两件事情并非为事实,本公司不予认可。
事情情况为:您于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工作安排会,与会期间您对直属上级办公室主任安排的工作感到不满并在会上直接顶撞上司,拒绝配合公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会后您与老板汇报会议情况,老板表示支持您上司的工作安排,您再次拒绝配合工作,顶撞老板,与老板发生语言冲突,期间老板并未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赶您走,反而是您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直未归,直至2020年5月29日返回公司。期间我司多次主动电话联系您,希望您回来继续工作,您都拒接电话,并非您所说的您要求上班被拒。故此公司经商议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决定对您因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作出员工自动离职决定。”
一审、二审看法不同 图为法槌
彭某不服,他表示,5月15日与老板产生争执时,老板让他“滚”,也就是让自己滚出公司,所以5月16日至5月28日期间未到公司上班,在家等消息。5月29日,他与妻子李某到公司与老板进行了面谈,老板表明当时说的是气话,彭某问是否能继续干下去,老板让其回家等。于是他从该日起未再上班,并非无故缺勤。
随后,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共计18.2万余元。
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彭某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支付了上述裁决的款项。但彭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二审看法不同
最终判决:公司系违法解除
一审:员工证据不足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应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老板当时口头所说的“滚”的含义理解不同,结合双方2020年5月29日的面谈内容,说明当时老板所说“滚”确实是气话,并未明确告知彭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彭某亦向公司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他回去等”,说明至此日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且彭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争执时老板所说的“滚”系让其滚出公司。
因此,在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彭某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第10条的规定,认定彭某上述期间已达3天以上旷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彭某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老板及公司指令不明
不能单纯认为员工旷工
公司系违法解除
经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彭某离开公司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彭某到岗,亦未因彭某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的事情与彭某沟通时,也没有要求其来上班。
结合2020年5月29日彭某与彭某妻子李某至公司向老板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彭某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彭某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从5月29日的面谈内容来看,老板也未明确到底要不要彭某上班。这种情形下,彭某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其旷工。公司以彭某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
因此,原审法院所做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最终判决如下,一审法院撤销民事判决,公司应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合整理自劳动法思维、裁判文书网等
本期编辑:王冰鑫
延伸阅读
女子和国企高管发生关系:索赔2000万 再扇妻子100个耳光
河北90后女子王芸(化名)在举报青岛某国企前高管刘某涉及违法犯罪后,收到对方的200万元“补偿款”。之后,她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警方查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十年。
该案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双方之间对于200万元到底是民事赠与还是敲诈勒索,在庭审过程中成为争议焦点。
被举报的青岛某国企前高管刘某(受访者提供)
9月19日,王芸的母亲纪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当初刘某支付的200万元,属于给她女儿的经济补偿,“刘某曾给我们安排工作,还答应和我女儿结婚,但事后又反悔,说可以给我们补偿。”在这起案件背后,还涉及一起国企前高管与女下属之间的婚外恋纠葛。
而刘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他已经不上班,处于在家养病状态,在他看来,对方(王芸及其家属)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至于自己与王芸的关系到底如何,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经查明并作出判决,目前他正在继续寻找证据并申请执行。
前国企高管与女员工发生关系后被举报:
女子索要200万元赔偿并解决家属工作
王芸与刘某的相识,要追溯到2017年。当时,刘某是青岛某国企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国外项目招聘资料员时,员工王某推荐其妹妹王芸来做此工作。
该案一审判决书载明,2017年9月,王芸回到青岛项目上看望其母亲时,与刘某在公寓发生性关系。刘某称,第二天,王芸就让其与现任妻子离婚,没有得到同意,双方从2017年至2019年间一直保持着这样的关系,并因为离婚问题出现过多次冲突和争吵。
到了2019年2月,王芸及其家属与刘某协商处理此事,并到了刘某单位,要求刘某支付给王芸看病的费用。刘某称,在协商过程中,王芸曾提出过五点要求,“一是必须离婚,二是赔偿2000万元,三是给王芸和哥哥安排工作,给王芸嫂子购买北京的社保,四是负责王芸看病的费用,五是扇现任妻子100个耳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显示,刘某说,这些要求自己做不到,双方不欢而散。而这之后,王芸的家属连续三次到刘某的办公室要求答复,并拦住刘某的车辆不让其外出,刘某的朋友和王芸家属爆发肢体冲突,双方纠纷在派出所协商解决。
三个月之后,刘某说,王芸开始分别向哈尔滨铁路局、青岛地铁集团、青岛市建设管理处等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刘某所在的公司存在挂靠、监理资料造假、员工使用假身份证等情况,相关部门开始进行核实,导致刘某负责的某监理项目受到影响。
为了处理这些事,刘某主动约王芸协商,希望对方不要举报。刘某称,期间王芸提出赔偿600万元,否则就将他们一家送进监狱,刘某回答“做不到”。之后,王芸又多次向刘某的公司和相关部门举报,2024年7月14日,刘某先是给王芸转去了50万元,7月16日,王芸和哥哥王某又找到刘某协商。商谈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刘某赔偿200万元,分三次支付,并解决王芸、王某及其妻子的国企工作问题。刘某分三次给王芸转去50万元、58万元、42万元之后,王芸的“举报”并未停止。
两个月后,王芸又开始继续举报,刘某准备材料选择到派出所报案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犯敲诈勒索罪
女子家属:200万元是对方打来的“补偿款”
刘某和王芸及其家属,经历过三次谈判。第一次谈判是在北京市丰台区的一个茶馆,王芸和哥哥王某提出要2000万元赔偿,刘某没有同意。第二次是在河北省某大酒店王芸和王某提出要600万元赔偿,双方没有达成统一意见,第三次是在刘某的公司,王芸和王某提出要200万元赔偿和三份国企工作。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多个证人证言表明,王芸及其家属在谈判过程中曾提出,如果刘某不给钱,就会到刘某的单位和上级部门继续举报,将刘某送进监狱。双方谈判的中间人曾劝告,让王芸家属“要价不要太高,合理赔偿就行”,但在刘某分几次给王芸转去共计200万元后,王芸仍然继续在举报和投诉刘某。
记者注意到,2019年12月,在刘某报案过后,王芸和哥哥王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警方查获。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2022年6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王芸、王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二百万元。
检察院起诉书部分内容截图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芸伙同王某,以举报被害人刘某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刘礼人民币200万元。
而关于这200万元到底是“敲诈勒索”还是民事赠予,王芸的母亲纪女士在2024年9月18日告诉记者,她觉得这是刘某给的“经济补偿”。她说,“当初刘某主动找到我和我儿子,求我们劝王芸接受他的经济补偿,后来给完补偿半年后又告我们敲诈。”
被举报者回应:
因此事已在家休养 正在寻找证据申请执行
2024年9月19日,对于该案的相关情况,记者也联系到刘某。他告诉记者,这件事情目前的情况是法院已经判决了,但是被告人却并没有执行法院判决,他正在寻找证据继续追缴这200万元。
“我现在没有工作,是在养病状态,因为这件事,他们多次到我们单位投诉和举报,就是说我如果不给钱,就把我单位整完。”刘某称,对于和王芸的关系,可以到法院和公安局进行核查,但是现在他需要继续寻找证据,申请强制执行,追缴之前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