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债权人追究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刑事责任常见误区有哪些?如何解决?

「法律解答」

第一,证据是复印件,没有原始凭证。

很多债权人很纳闷,好不容易搜集来的证据,为何一定要原件?这原件根本就无法获得。

然而在执行法官以及公安机关看来,倘若没有原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移送或立案很可能是武断的,毕竟对自然人启动刑事调查程序是件很严重的事情,必须有足以立案的证据才可以。

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因此,仅凭复印件、打印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或没有原件的情况下,很难说服执行法官以及公安机关立案。而且即便到了自诉阶段,也可能会因为缺乏原始证据而败诉。

故而,倘若债权人无法获取原件的,应与执行法官做好沟通,设法请求执行法官调取证据。若法官予以拒绝,此时则要考虑聘请律师,请求法院签发调查令予以调取,从而获得证据的原始凭证。

第二,证据来源非法。

无论在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中,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

据此,倘若债权人不能说明并提供证据合理来源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遇到这种情况执行法官更不敢轻易移送,即便到了自诉阶段也会被不予采纳,故而债权人在搜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

第三,请求法院移送并非拒执罪前置程序。

债权人倘若有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证据,符合立案标准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执行法官没有指示公安机关的立案权,即便执行法官同意移送公安机关,实践中仍有不少公安机关会将案件退回法院的情形。

第四,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后,直接提起自诉。

笔者通常不建议债权人贸然向法院提起自诉,理由在于自诉成功的概率不高,浪费宝贵的机会并且打草惊蛇并非上策。如上所述,最重要的原因是刑事举证标准区别与民事举证标准。

出现公安机关应立案拒不立案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以及证据搜集能力往往更强,更容易形成证据链。倘若能获得公安机关的帮助,成功追债的机会就会更高。

第五,法律依据不足。

2024.12.1之前,债权人恶意转移财产、放弃债权,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拒执罪的立案范围,只有部分地方做了明确规定。故而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并没有不妥。2024.12.1之后,新拒执罪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此时,债权人便可依据前述情形追究债务人的拒执罪。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不过在实践中,仍需要注意把握个别地方的立案认定条件,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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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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