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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范某从杜某处购买宝马牌BMW525L二手轿车一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135000元,车款交付后,杜某将车辆交付给范某,并将涉案车辆查封、抵押手续给了范某。

范某知道车辆为抵押车,但称杜某承诺可以协助过户。后原车主李某委托第三方将涉案车辆开走,范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杜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购车款135000元。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范某在杜某交付车辆时知道该车辆是抵押车,存在所有权瑕疵,杜某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法应予免除。法院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正确。

笔者寄语

带押车辆所有权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买受人在明知车辆所有权存在瑕疵,仍然支付货款、接受车辆,则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法免除,所有的风险将由买受人承担。所以购买带押车辆一定要谨慎。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