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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离婚后男方拒不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这起婚后财产纠纷案怎么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一、王某与李某自愿离婚;二、孩子由女方抚养,所有费用女方自愿承担,男方有探视权;三是房子归女方单独所有。办理离婚登记后,因房屋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因此未履行过户手续。2024年9月,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王某多次催促李某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李某却一直拒绝。无奈之下原告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予以遵守、全面履行。涉案房屋所有权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确认,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手续系其附随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将所有权人为两个人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王某名下。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后,除非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申请撤销的外,应当全面履行。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自愿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还是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因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归王某个人所有,但只有在有权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协助王某办理变更登记就是李某的应履义务。
离婚协议需反复斟酌后再签订,否则离婚后容易再起纠纷,使双方已经平静、有序的生活再起风浪。
审 核:白 丽
作 者:王玉梅 张 磊
编 辑: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