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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彩虹星球”品牌在其微信公众号“彩虹星球合作社”发文称,其与打假人王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王海被判删除相关图文视频、赔礼道歉、赔偿9.78万元。

12月15日,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王海认为一审并未明确其所发布的具体哪些内容侵权,已准备上诉。

报道显示,“彩虹星球”背后企业是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彩虹星球”),曾宣传反向定制有机食材和环保产品。

所谓“反向定制”,即彩虹星球通过践行“消费合作社”运营理念,并通过“社员信箱”等形式收集消费者对安心食品的需求,再以订单形式向农人定制生产,共同改善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在推销自己的主打产品“十零鸡蛋”时,彩虹星球宣称完成了300多项检测,为此曾专门去询问欧盟鸡蛋的安全标准,并得到了回复。不仅如此,他们还建立了养鸡场,以及专门为鸡场建立了有机饲料种植基地,让一枚小小的鸡蛋完成了有机的闭环。

王海质疑称,彩虹星球本质是营利法人,该企业改善食品安全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检测后将几百项或几十项检测作为宣传的卖点,“实际检测与卖给消费者的产品没有关系,检测只对送检样品评价”。

王海还称,彩虹星球并没有全面调查收集消费者需求,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种植、生产,“(彩虹星球)反向定制的模式实际是既有产品或半成品的预售或直接销售,并不实际生产产品”。

彩虹星球起诉认为,2022年10月29日起,王海在不了解其业务模式、未进行调查了解并与其沟通的情况下,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通过主观臆断、歪曲解读、蓄意炒作持续恶意诋毁、诽谤彩虹星球及彩虹星球创始人王来库,制造大量不实言论和负面舆情,侵害彩虹星球的商誉,干扰了彩虹星球的正常销售经营。

王海则提起反诉,称彩虹星球于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22日期间发布了多条抖音视频,均以各种语言攻击,侵害其名誉权利,视频包括《回执》《感谢支持》《樱桃检测》《股权质疑》《网暴式打假》以及《灰产打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发布的视频、图文内容中,均有不当之处。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提到:“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被告王海作为公民有权利对原告的产品依法进行监督和评价,但对于产品质量的认定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查后作出权威的审查结果,被告王海作为公众人物不应在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检查并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上对原告的相关产品进行评价。”

根据一审判决,王海应删除其在微博、抖音、西瓜视频、今日头条账户中发布的侵害彩虹星球名誉的全部图文、视频,并在上述账户中连续三日作出赔礼道歉,赔偿彩虹星球损失及费用共计9.78万元,彩虹星球则要删除《股权质疑》及《灰产打假》视频。

对于该判决,彩虹星球表示:“截至目前,彩虹星球产品经20多地市场监管调查无一例产品为假有机!为王海及王海测评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经我司举报后已被处罚。”

王海则表示马上会上诉。他表示,法院判决侵权,但并未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内容。“你得讲清楚,是哪条微博,哪些内容侵权。我们的内容都是有事实根据、法律根据的。”

王海认为,只要是客观事实,只要进行的是科学的实验,作为消费者,谁都可以对市场产品进行监督。比如现场揭穿“鬼秤”(的手段),就是重量检测,哪个揭露者有重量检测资质?

《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还显示,去年12月,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彩虹星球下发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部分宣传内容表述不实,误导消费者。

决定书显示,彩虹星球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主要包括5方面,一是产品信息宣传不准确;二是产品检测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整体质量,与宣传内容不一致;三是宣传数据无权威测算来源或权威证明材料;四是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五是展示信息与在售产品实际情况不一致。

不过,目前天眼查、信用中国等网站已经查不到该处罚决定。

律师解读

对于前述彩虹星球和王海的纠纷,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吴振华律师表示,法院的一审判决意味着双方都有相应的过错责任。

吴振华律师认为,一般而言,产品测评本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形式,是消费者对市场产品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但是,测评内容必须基于真实、客观的事实,不能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如果测评者公开发布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在未经权威部门认定的情况下作出评价,就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另外,如果是正常的消费者对其进行评价,属于消费者对产品监督的范畴,“但是本案中,王海作为知名的职业打假人进行不符合实际的评价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因此会涉嫌对相关主体的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行为人发表的言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名誉。如果言论虚假且损害了他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对于虚假商业宣传的禁止和处罚措施。

吴振华律师提醒,在实践中,个人和组织在进行产品测评时,应当尽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消费者。如果测评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其测评结果可能会被认为更具权威性,但也仅仅是参考的作用,消费者不要盲目的相信,如有不适,应当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即便如此,测评者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发表没有根据的言论,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振华律师说,“总之,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进行产品测评或发表评论时,都应该负责任地行使监督权,同时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测评机构(组织)进行测评报告应当经过行政许可获得相关资质,没有相关资质或违反规定进行出具测评报告,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秦兵(北京)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刘馨远认为,消费者在网上对产品的测评评价,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产品的评价,都是对产品的一种测评途径,只要消费者选择的测评机构测评评价客观真实,没有侮辱诽谤等情形,其测评评价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而测评评价其实是履行监督的表现,不能因正常的监督而否定消费者的监督权利,自然前提依然是客观真实,不能恶意和诋毁。

刘馨远表示,经政府职能部门的参与和认定才能作为最终的测评结果,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在此过程中,如果有关行政机关不能依法履职,比如超期不测评、测评结果不合法、消费者是否必须得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得出最终结果,都需要现实考量,这是否会增加消费者监督的维权成本?

因此,对于消费者测评评价,应当给予正当的保护权益,其测评的评价方式和途径,社会和监管部门应当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