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系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06号房屋所有权人,2009年11月,鲁某(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商住用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206号房屋,承租期限自2009年12月3日至2010年11月30日,租金标准为每月3300元。合同一年一签,一直是刘某向鲁某支付房租。
2013年鲁某来北京查看房屋,发现房屋实际的居住人是王某,其系刘某的舅舅,因为房屋实际上是由王某居住,且王某也同意按照每月4500元的标准支付房租,故鲁某自认2014年起便变更为由王某承租。
但从2014年1月至今,王某一直拖欠房租未缴纳,无奈之下鲁某委托恒略律所律师代理起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恒略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及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鲁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根据现有证据等可认定鲁某自2014年1月1日起就将诉争房屋出租给王某,双方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现王某长期拖欠房租,鲁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理由正于法有据当应予支持。故向法院诉请:1.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王某腾退诉争房屋;2.王某向鲁某每月支付4500元租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为428000元。
王某辩称:2009年开始就是自己与鲁某之间形成租赁关系,我也认可欠付租金情况,我同意到今年年底将房屋腾退并将拖欠的租金付清。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及诉求。并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租赁关系, 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就解除时间,本院确定为起诉书送达王某之日,即2023年7月6月。就鲁某主张的租金,本院按照每月4500元标准计算,王某已支付的费用,本院予以扣除。就2023年7月6日后至王某腾退之日止的费用,应为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鲁某与王某租赁合同关系于2023年7月6日解除,王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6号房屋腾空并交还鲁某。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鲁某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6日租金455900元;
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鲁某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3年7月7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月4500元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