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江苏南京 210096)。
摘 要:在甲骨文中,“友”的象形义是佑助、友爱。在商周金文及先秦经典文献中,“友”“朋友”指称宗族兄弟,故产生了“兄弟友爱相助”的伦理规范。春秋时期,“朋友”开始指称非血缘的伦理关系,而儒家学派所倡导的“朋友”伦理包含了两种不同的伦理关系:一是“同师曰朋,同志曰友”,其相互“责善”的要求与“以友辅仁”的道德目标规定了志同道合之友的伦理规范;二是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交往对象视为“朋友”,于是“信”成为普遍的伦理要求。战国时期,孟子确立了“五伦”,使“朋友有信”最终成为一种重要的伦理规范,而孟子以友道论君臣之义,彰显了友道伦理中的平等意识。两千多年来,儒家严格意义上的“君子相友,道德以成”的交友之道,与一般意义上的“朋友有信”,共同构成了儒家的友道伦理传统。 关键词:友;朋友;责善;以友辅仁;朋友有信
一般认为,在儒家所提倡的“五伦”观念中,朋友一伦是比较符合现代社会价值标准的伦理规范。总体而言,“五伦”是有主从、尊卑次序的,贺麟曾在其《五伦观念的新检讨》一文中指出:“就实践五伦观念言,须以等差之爱为准。”但是,朋友之间的伦理关系却是例外,其中没有等差之爱的意味,而是表现出基于“平等”观念的伦理规范和要求。对此,我们认为,一方面,“朋友有信”确实包含了平等的意味,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现代学者过多关注了“朋友有信”契合于现代价值理念的一面,而在无意间忽视了儒家朋友伦理的其他内容。因此,本研究旨在从“朋友”伦理的起源与演变的过程中,全面揭示儒家友道伦理的丰富内涵。
朋友一伦始于殷商时期的“友”,“友”既指特定的伦理关系,亦是明确的伦理规范。在本源意义上,朋友一伦与血缘伦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说,朋友一伦酝酿、脱胎于血缘伦理,其内容不断丰富。朋友一伦从早期的“善兄弟为友”的伦理要求,几经嬗变,最终衍生出“相责以善”“朋友有信”等社会伦理规范。应该说,儒家对朋友之道的期望和要求是多层次的,其中充满了道德理想主义色彩。
一
“朋友”伦理包含了两层既互相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含义:一是“朋友”作为伦理共同体成员的角色、社会身份,并由此形成的伦理关系;二是这一人伦关系所要求的伦理规范。殷商甲骨文中,有“倗”有“友”,二字不联用。周代金文中,“倗友”二字联用大量出现。春秋时期,“朋友”取代了“倗友”。从最初的甲骨文“倗”“友”表达的朦胧而抽象的象形义,到春秋战国时期“朋友”具备完整的伦理内涵,“朋友”经历了复杂的演变。
在甲骨文中,“友”写作“
”。许慎《说文解字》与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解释如下:
友,同志为友。从二又相交,友也。(《说文解字》)
同师曰朋,同志曰友。从二又相交。二又,二人也。善兄弟曰友。亦取二人而如左右手也。(《说文解字注》)
现在看来,此二说过于笼统,把“友”不同阶段的意思不分次序地混在一起,没有区分“友”如何发展演变的不同含义。正如刘翔在《中国传统价值观诠释学》中所作的辨析,“同志为友”是“友”的引申义而非本义和初义。简言之,“二又相交”为友之初始义,“善兄弟曰友”是西周至春秋早期“友”的含义,而“同志曰友”最为晚出,乃春秋时期儒家学派所倡导。
从最初的甲骨文字形来看,友(
)是“从二又相交”,是会意字,“又”即是“右”,是“手”之象形,即友的初义与两只右手连在一起。右手之“右”与“又”是同源字,“右”的甲骨文“
”与“又”的象形几无差别,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曰:“(右),手也,象形,此即今之右字。”后在金文中,在手之形象下面又加上了“口”,写为“
”。《说文》:“右,助也,从口从又。”段氏注曰:“右,助也。从口又。又者手也,手不足,以口助之,故曰助也。”即“右”表示以手相助,并加以语言助佑。所以,段氏所言之“右”应该是西周早期的金文中的写法。综上,“友”的早期字形义为顺着一个方向的两只右手,右手本身有相助义,引申为两人协力、互相佑助。周初的金文中大量保存了“友”字的佑助、互助之本义。从结果看,“友”的本义与“朋友”义最终形成紧密关联。
“友”在甲骨文中虽然多次出现(《甲骨文合集》中共出现42次),但因为文辞简短,并不能解读出观念上的辞义。到了周代,金文“友”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用法:一是“友”字单用,成为一种伦理规范或德行,二是“友”与“倗”二字联用,成为“倗友”。《说文解字》曰:“倗,辅也。从人,朋声。”可以看出,“友”的这两种用法延续了甲骨文的本义。另外,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只有“倗友”而无“朋友”。
“朋”在甲骨文中写作“
”,在金文中写作“
”,甲骨文、金文的象形义是以绳绑系两串贝。王国维认为:“有物焉以系之。所系之贝玉,于玉则谓之珏,于贝则谓之朋。”即以绳穿贝为“朋”,今从此说。故“朋”的初义是一个量词,引申为同类之人(物)。在《甲骨文合集》中,“朋”出现了15次,皆表示这种量词。《说文解字》中未收“朋”字,只有“倗”字。
“倗”在甲骨文中只用作人名,在西周早期的金文中,“倗”依然多用作人名,直到西周中期的金文中,“倗友”才开始指称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而在西周晚期,“倗”作为人名出现极少,大多以“倗友”指称血缘亲属。春秋时期,“朋友”逐渐取代了“倗友”,这在逻辑上不好说明,但二者的差别是明显的:“倗”“友”二字,本义都是辅佐、助佑之义,故“倗友”指称血缘亲族合乎情理。而“朋”是指同类之人(物),所以,当儒家学派言“朋友”时,更符合对同门、同窗、同道学人的指称,这可能是“朋友”取代“倗友”的一个原因。
根据钱宗范的研究,在两周时期的金文中,“倗友”(朋友)是指“同族内的弟兄”。他在《朋友考》一文中,凭据郭沫若所编著的《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统计了在西周、春秋时的钟鼎铭文中所提到的“朋友”一词凡七见:
用作宝鼎,用飨倗友。(《趞曹鼎》) 用享孝于皇神祖考,于好朋友。(《杜伯盨》) 用好宗庙,享夙夕,好朋友与百诸婚媾。(《乖伯簋》) 用乐嘉宾大夫,及我朋友。(《许子钟》) 唯用献于师尹、朋友、婚媾。(《克盨》) 用宴用喜,用乐嘉宾,及我朋友。(《齐氏钟》)
用宴以喜,用乐嘉宾父兄,及我朋友。(《王孙遗者钟》)
以上七器为西周、春秋时期的礼器,礼器的主人有周王、诸侯、大夫,器铭记载了重要的祭祀活动后所宴请的贵宾及事由。通过对钟鼎铭文的解读,可以看出燕享的具体对象有祖先神、父兄、大夫、婚媾、嘉宾等,除此以外还有“朋友”,这些“朋友”都是宗族内的弟兄。在宗法与政治密切结合的当时,贵族同姓为兄弟,异姓为亲戚,所以钱宗范认为,不可能想象当时国君或大夫燕享时的“朋友”会是一种没有亲属关系而有友谊关系的人。钱宗范此文写于20世纪70年代,虽然根据现在所掌握的资料,我们能看到的青铜器铭文的规模已远超往昔,比如中华书局2007年出版的《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已经汇总了海内外各种金文资料,但是,“朋友当为宗族弟兄”这个观点仍然具有科学性。根据台湾历史语言研究所的《先秦甲骨金文简牍词汇资料库》的统计,《殷周金文集成》中“倗友”(朋友)凡34见,全部出现于西周晚期到春秋早期,皆指有血缘关系的亲人。
除钟、鼎、盨、簋等器铭之外,以“友”或“朋友”作为血缘亲人,也大量存在于先秦文献中。可以与此相互印证的传世文献中,《尚书·盘庚》较为可靠,其文曰:
若网在纲,有条而不紊。若农服田力穑,乃亦有秋。汝克黜乃心,施实德于民,至于婚、友,丕乃敢大言汝有积德。(《尚书·盘庚上》)
这一历史事件发生在商王盘庚迁都于殷时,民皆对新邑不满,于是盘庚召集“众戚”陈述自己的意见。盘庚要求他们听从君王的号令,如同纲举目张,这样才能井然有序。农夫尽力耕作,才会有秋天的好收成,为臣者要去除私心,把真实的好意赋予百姓,并传达到他们“婚”和“友”,这才是“积德”。值得注意的是,从民、婚、友的递进关系来看,民是普通人,婚指有姻亲关系的人,而友则是近于姻亲的血亲。类似的文献还有不少,如《诗经·大雅·假乐》曰:“之纲之纪,燕及朋友;百辟卿士,媚于天子。”这是赞美成王之乐。“百辟”即百君,指诸侯。诸侯、卿士、朋友并列,故而《毛传》曰:“朋友,群臣也。”朱熹《诗集传》:“燕,安也。朋友,亦群臣也。”朋友指同宗之臣。根据周代的政治体制,以宗法制和封建制为基本制度形成的权贵之中,“朋友”即是同宗的兄弟。《诗·小雅·常棣》曰:“脊令在原,兄弟急难。每有良朋,况也永叹。”又曰:“每有良朋,烝也无戎……虽有兄弟,不如友生。”此言兄弟、朋(友)、友互相帮扶,兄弟、朋友并列,体现的是亲兄弟血缘情深,而朋友指的是较远的血缘亲人。此外,钱宗范亦以《左传》中的材料证明了春秋时期的“朋友”亦是指宗族兄弟。综上,两周时的“朋友”首先指的是有血缘关系的亲族,即同宗族内的兄弟和有姻亲关系的亲戚。
两周时期的“朋友”指向了宗族兄弟之间的伦理关系,而当处理这种伦理关系的规范和准则出现时,严格意义上的伦理观念、伦理规范就诞生了。最早的、清晰的伦理道德意义上的“朋友”伦理,要到西周时期的金文中才逐渐明朗起来。这些规范是从“倗友”(朋友)之“友”中引申出来的亲善、助佑、友爱之义。兹举两例:
一是上海博物院所藏的西周早期的曆方鼎,其铭文曰:
曆肇对元德,孝友惟井。
此鼎是名为“曆”的贵族所制作,用以享孝祖先。此鼎金文大意是,“曆”颂扬首要的德行,孝敬父母、友爱兄弟是要效法的德行。《尔雅·释亲》曰:“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可以说,这里的孝和友是有血缘关系的亲族之间的规范和要求。
二是1976年陕西扶风县出土的史墙盘铭文。史墙盘是微史家族中名为墙的人为纪念祖先而作的铜器,铭文共282字,记载了其家族所经历的七代周王,赞美了文、武、成、康、昭、穆、共(恭)王的功绩。并讲述了微史家族从高祖、烈祖、乙祖、亚祖、文考五代祖先,直至史墙本人的事迹。史墙在称赞其父文考乙公后说:
唯辟孝友,史墙夙夜不坠,其日蔑历,墙弗敢取,对扬天子丕显休命,用作宝尊彝。
按照徐中书的解释,辟指周王,史墙与周穆王同时,故此辟指周穆王。此段文字的大意是,史墙之君穆王,孝于父母、友于兄弟,使得史墙从早到夜不敢懈怠,努力做事。对于君王的嘉奖,墙不敢自满,故做此宝尊彝(以答谢天子)。此铭文赞美周王室的行为规范是臣下的楷模,由此说明孝、友是西周时期的主流伦理观念。可见,在先秦文献中,孝、友作为特定伦理关系的行为规范要求,从西周开始,就是贵族阶层着重培养的德行。《礼记·大司乐》曰: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
以乐德教贵族子弟乐,培养各种德行,此处的友既是血缘关系中的兄弟相善的行为规范,亦是要加以培养的“德”。而从反面说,不孝不友是不可容忍的行为。《尚书·康诰》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这是周公替周成王对康叔(成王之弟)进行训诫时所阐明的“明德慎罚”的原则。很明显,此处的孝与友不是指伦理关系,而是指血缘亲属关系之间的伦理道德要求,是天赐“民彝”。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此时的不孝不友是“元恶大憝”,是要“刑兹无赦”的,即在两周时期,孝与友这样的核心规范是伦理、政治乃至律法的共同要求。
从目前的文献资料来看,到春秋中期,兄弟友爱之友已经稳定地成为中国特有的伦理规范。《左传·文公十八年》曰:“父义,母慈,兄友,弟共,内平外成。”《左传·昭公二六年》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礼之善物也。”兄爱而友、兄友弟共是最重要的伦理规范之一,事关“内平外成”(内治诸侯,外平夷狄),是“礼之善物”。类似文献还有不少,兹不赘述。
综上所述,“友”的文字象形义为帮助、互助,在两周器铭中“友”“倗友”、早期文献《诗经》《左传》中的“朋友”意为同族内的兄弟。而单字“友”亦引申为“友爱”之义,所谓“善兄弟为友”“兄友弟共(恭)”表达了兄弟间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此外,“友”(友爱)也是西周以来要着重培养的贵族阶层宗族子弟的基本品德。
二
到春秋中后期,“友”“朋友”从指称宗族兄弟慢慢指向非血缘关系的、交往密切的对象,因此,“朋友”伦理关系以及相应的伦理规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友”基本上指称社会交往关系;二是孔门师生对同道之“友”“朋友”的要求极高,朋友之间要能够“相责以善”来助益对仁的追求;三是儒家学派提出了以“信”为社会交往的基本规定,使其成为一种普遍的伦理道德要求。可以说,儒家学派形成后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朋友”伦理的形成。先看“友”“朋友”指称的变化:
楚伍参与蔡太师子朝友,其子伍举与声子相善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初,伍员与申包胥友。其亡也,谓申包胥曰:“我必复楚国。”(《左传·定公四年》)
这里所记载的伍参与子朝交友、伍员与申包胥交友,并不是同族兄弟之间的关系,而是非血缘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好。友的这种用法在《左传》中还有不少,并非孤例。到了春秋中后期,儒家学派将“朋友”关系直接指称非血缘的朋友,并固定下来,从此在根本上确立了“朋友”的非血缘性。
根据杨伯峻的梳理,在《论语》中,“友”共出现了19次,其中包括“朋友”二字联用8次,而沿用“友”的传统义的文字仅有一处。《论语·为政》曰:“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孔子所引用的“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是《尚书》的佚文,此处之友保留了西周时期的古义,是宗族兄弟互相敬爱之义。这一为政之道,正是西周宗法制与封建制深度交融的表现。除此处因引用古代文献而表示兄弟友爱之外,《论语》中其他的“友”皆表示“朋友”“交友”之义,如《论语·子张》:“子游曰:‘吾友张也,为难能也。’”《论语·泰伯》:“曾子曰:‘以能问于不能,以多问于寡……昔者吾友(颜回),尝从事于斯矣。’”这即是说,在《论语》中,“友”作为伦理关系而言,已经完全超出了血缘家族伦理的范围,而其出现的频次之高,也说明孔门师生对“友”极其关注。对于这种新型的伦理关系,孔子在与血缘伦理的区别中体现了“朋友”伦理非血缘性的特征。在此基础上,他更以儒家修德的价值追求,赋予了朋友特殊的伦理意义。
首先,孔子通过对“士”的界定,来说明“朋友”有别于“兄弟”:
子路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切切偲偲,怡怡如也,可谓士矣。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论语·子路》)
子路问士,孔子的回答简洁易懂。“士”,在西周初期指官职,春秋以降,“士”一般指兼具良好德行、学识、才能并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士”之待人,既如朋友一样能够“切切偲偲”,亦能如兄弟一样“怡怡如也”。对此,马融注曰:“切切偲偲,相切责之貌。怡怡,和顺之貌。”二者的差异在于,兄弟关系乃是天伦,所以孔子强调要以情感为上,故要兄友弟恭。朋友关系是人伦、以志同道合为上,故以道义切磋琢磨。此处虽然在言“士”的待人处事之道,但也清晰地区分了两种伦理关系的差异:兄弟之间要相善而和顺,和睦相处;朋友之间可以相互批评、规劝、切责,以道义择善求德。
朋友与兄弟伦理要求的差异在本质上是对血缘伦理与非血缘伦理的区分。这种区分,在子贡问“士”时,孔子回答得更细致,即“士”分三等:一等“士”“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次等“士”“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末等的“士”“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子贡与子路皆是孔子极重视的学生,前者极为聪慧敏捷,后者却率真简单,为了使子路易于实践,孔子对子路只是言明了二等士,而未言德才兼具的一等士和没有原则的末等士。这是因为,在孔子看来,前者不易做到,后者不值得追求,而对于二等士的道德要求比较折中。“宗族称孝”是西周以来的基于血缘亲情的伦理传统,“乡党称弟”是不同于血缘伦理的普通人之间的伦理要求。在周制中,一万两千五百家为乡,五百家为党,乡党后来引申为同乡。《说文解字》曰,“弟”的本意为“韦束之次弟也”,即兄弟间的伦理之序,引申为普通人之间少对长的礼敬和长对少的亲善。显然,乡党与朋友最初皆是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人,而后随着血缘关系越来越淡乃至可以忽视,只用来指特定的地缘关系。
从孔子对子路、子贡言士的两段话可以看出,兄弟、宗族遵循的血缘伦理和朋友遵循的非血缘伦理是两种不同的规范要求,“宗族称孝,乡党称弟”与“切切偲偲,怡怡如也”的内在本质是一样的,作为“士”应该能够恰当地处理好情感和道义的和谐统一。
其次,血缘伦理重在维护情感,“朋友”伦理的意义则是以友辅仁。《论语·颜渊》:“子贡问友。子曰:‘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则止,无自辱焉。’”子贡问对待朋友的方式,孔子的要求是忠心劝告、尽心引导,朋友即使不听从也不勉强,不要自取其辱。这就是说,朋友之间的伦理关系是平等的,并且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是相对的,所以,不可强制。而血缘亲情之间的伦理规范,如孝、悌之类,是人之为人的基础性道德要求,这种基础性也意味着绝对性——绝对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论语·里仁》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几谏”,轻微婉转地劝说。这种对父母、对朋友的不同态度,孔子只是给出了建议,而未详细加以解释,后来孟子把这个道理讲得清晰明了:
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孟子·离娄上》) 责善,朋友之道也;父子责善,贼恩之大者。(《孟子·离娄下》)
对朋友的“忠告”“善道”,要不可则止,对父母的劝说“不责善”,要适可而止,看上去都是不勉强,但是内在的逻辑却完全不同。简言之,体现的是父子关系的绝对优先性以及朋友关系的相对性。责善,是从道义的角度劝勉从善。朋友之间相责以善讲道义,若“父子行之,则害天性之恩也”,即父子是天生的“恩—情”共同体,维系父子关系超越一般意义上的道义。在今天看来,“亲亲相隐”“窃负而逃”似乎不应该提倡,但是,在宗法家族的时代,这一社会结构决定了保护血缘伦理共同体的稳定是神圣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庄子·人间世》说:“子之爱亲,命也,不可解于心……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庄子感喟“子之爱亲”的情感,父子无伦的关系无可回避,其与儒家是有共识的。
朋友伦理不同于血缘伦理,最重要的是,朋友之间有相互“责善”的道义责任,这是最具儒家学派特色的对“朋友”伦理的内在规定。对于《论语·学而》的“有朋自远方来”一句,包咸注曰:“同门曰朋。”郑玄注曰:“同师曰朋,同志曰友。”对此,朱熹解释说:“朋,同类也。”这一解说最符合“朋”的古义(同类之人或同类之物),故“朋”为同门弟子之说可信。前文已考证金文中无“朋友”而只有“倗友”,自春秋后期“朋友”取代“倗友”,从原初的同族兄弟变为师门同窗、志同道合的同仁,这一变化应该与儒家学派有莫大关系。孔子开“学下私人”之风,结成了一个有共同志向的师生共同体,师以学生为弟子,同辈同学互为朋友。这一师生共同体的伦理要求与血缘家族伦理有某些相似之处,钱宗范的观点颇有启示。他认为,同学之间与师生之间,在古时本有“宗法式”的关系,师生视如父子,朋友(同学)视如兄弟,构成一个组织松散的志趣道义共同体,有着发自于内心情感的归属感。这种解释是合理的。故而儒家学派的师生共同体的特殊性在于,要在德行和修养上相互提携。曾子曰:“君子以文会友,以友辅仁。”即朋友的意义在于以“责善”来实现“以友辅仁”的目的。因此,在《论语》里儒门师生的交友要求,看似面对普通朋友,实际上又远非一般朋友那么简单。孔门论友在很大程度上是面向儒门师生共同体这个“志同道合的同辈学人”:
主忠信,无友不如己者,过则勿惮改。(《论语·学而》) 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论语·季氏》)
为了相责以善,故不与各方面的德行都不如自己的人交友,因其不能成为个体道德进阶的助益者。朱熹《四书集注》曰:“友所以辅仁,不如己,则无益而有损。”同正直的人交友,能闻其过,同信实的人交友,能进于诚,同见闻广博的人交友,则进于明。应该说,这一时期的孔子师生对朋友的要求是严格而苛刻的,这是同志意义上的小共同体内的朋友。
最后,儒家学派对普通人之间的交往也以“朋友”关系称之,而这种伦理关系以“信”为伦理道德规范。孔门师生虽然基于成仁、成贤、成圣的道德理想而对“朋友”有着诸多要求,很多时候指的是一个特指的群体,但是,随着春秋时期社会交往的广大,朋友也指称普通的交往对象,这样的朋友群体所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只能指向一种基于社会交往的、大众化的伦理道德要求“信”。信,诚也,言论诚实,待人以诚:
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 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学而》) 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
以上三段话分别是孔子言其志、曾参三省其身、子夏言知行合一,都将朋友之交立足于信作为伦理道德规范。这里的朋友都是一般意义上的交往对象,不是那些能够“以友辅仁”之友。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这一意义上的朋友伦理关系的产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以血缘伦理为主体的社会中,当宗法制度逐渐衰落,不同宗族之间的交往关系日益频繁以后,儒家学派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与时俱进提出的新型伦理规范。
综上,春秋时期,“朋友”有时指血缘亲族兄弟,有时指非血缘关系,而大趋势是越来越多地指向非血缘关系。儒家学派形成以后,“朋友”全都指称非血缘的交往关系。但是,儒家学派把“朋友”分为两类,其所遵循的伦理规范大相径庭。一类是志同道合的小共同体意义上的朋友,另一类是普通交往意义上的朋友。对于前者而言,“信”恰恰不是交往的最重要的伦理要求。孔子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论语·子路》)。为什么呢?孟子说:“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孟子·离娄下》)。以儒家学派严格的交友之道而言,信不具有价值至上性,交往以道义为第一原则。与此不同的是,一般交往意义上的朋友之间是一种泛社会化的伦理关系,相应的伦理规范以信为主。儒家伦理对这一伦理关系的关注,对中国社会而言,意义重大。
三
“朋友”指向非血缘的普通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大大拓展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伦理关系。到了战国时期,随着“五伦”思想的定型,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的五种伦理关系确定了下来,而“朋友有信”成了独立的一伦。在今天看来,朋友关系与伦理规范“信”都极平常,但是在战国时期,这一伦的出现却是中国社会伦理的一次重大发展。
中国社会最重要的伦理关系,在早期都指向血缘伦理。《尚书·泰誓下》云:“今商王受,狎侮五常。”孔颖达疏云:“五常即五典,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左传·文公十八年》云:“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内平外成。”现在学者大都以此为文献根据,用来论证早期五伦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些伦理规范都是围绕血缘关系展开的。春秋时期,特别是自儒家学派开始,非血缘的朋友关系受到极大重视。先有前期孔门师生的讨论,后经孟子建构五伦的努力,“五伦”最终固定下来,而其中的朋友一伦也获得了重要的地位。孟子曰:“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自孟子提出“五伦”之后,朋友一伦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孟子确实非常强调社会交往意义上的朋友。《孟子·离娄上》曰:“居下位而不获于上,民不可得而治也。获于上有道,不信于友,弗获于上矣。信于友有道,事亲弗悦,弗信于友矣。悦亲有道,反身不诚,不悦于亲矣。”简言之,这就是说做事要从明善开始,明善方能诚身,诚身才能悦亲,悦亲才能信友,信友才能获上而治民。这里的朋友并不是“责善”意义上的朋友,而是一般交往意义上的对象。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孟子确定了中国社会最主要的五种伦理关系,贡献巨大,他推进了朋友一伦在社会交往方面的独立性,使儒家伦理能够全面地思考与处理这些伦理关系。但是,孟子依然强调在道德上互相提携的朋友的重要性。与孔子相比,孟子更自觉地强调朋友之间人格意义上平等、德性意义上的尊严。例如《孟子·万章下》中的两段话,就特别反映了孟子的小共同体意义上的友道伦理观念:
不挟长,不挟贵,不挟兄弟而友。友也者,友其德也,不可以有挟也。 以位,则子君也,我臣也,何敢与君友也?以德,则子事我者也,奚可以与我友?
第一段为万章问友道原则,孟子认为,交友不倚仗年龄大、地位高,不倚仗兄弟的势力,只重人的品德。第二段话是鲁国国君鲁缪公欲与子思交友,孟子以子思之口表达了他的观点:君臣有尊卑,而朋友是平等的,故君臣不可为友。德行有高低,求教有师道尊严,亦不可为友。臣应该遵守君臣之道,但朋友之间必须是人格平等、以德为尊的。这是儒家学派对朋友的高度尊重。可以认为,孟子遵循并深化了孔子的友道伦理思想,其贡献有两点:一是以“五伦”确立了“朋友”一伦的独立地位;二是对朋友之间平等的伦理关系极为推崇,甚至不能以父之亲、君之尊、兄弟之贵而影响交友之道。
从孔子到孟子,都是面对了两类“朋友”,并配以相应的伦理规范,即一般交往意义上的“朋友有信”和志同道合意义上朋友的“以友辅仁”“相责以善”。这几乎成为儒家学者论友道伦理的一个固定的范型。先秦儒家的最后代表荀子,虽然对朋友伦理有所推进,对社会交往意义上的朋友伦理的意义认知更深刻,但他并未改变其基本模式。《荀子·大略》:“取友善人,不可不慎,是德之基也。”又曰:“友者,所以相有也,道不同,何以相有也。”奉行的“道”相同,才能互为朋友,合格的朋友是培养道德的基础。《荀子·修身曰》:“非我而当者,吾师也;是我而当者,吾友也……故君子隆师而亲友。”批评我又能批评得当者,是我的老师。肯定我而能恰当者,是我的朋友。师、友相提并论,在道德上都对我有所助益,这是孔子、孟子所言之同道朋友。而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朋友,荀子说:
遇君则修臣下之义,遇乡则修长幼之义,遇长则修子弟之义,遇友则修礼节辞让之义,遇贱而少者则修告导宽容之义。无不爱也,无不敬也,无与人争也。(《荀子·非十二子》)
相比于孔子、孟子,荀子更加注重一般意义上社会交往中的朋友关系。荀子也谈了五种伦理关系,即如何面对君王、乡亲、长辈、朋友、卑贱与年少者。这一段话意义深远,与一般认为的儒家五伦相去甚远,几乎回避了血缘伦理的主导地位,而着重关注了古代社会主要的社会交往的伦理关系。孔子、孟子皆以“信”言一般社会交往意义上的朋友伦理,而荀子则以“礼节辞让”来讲友道伦理,并以“爱”“敬”“无争”作为处理以上五种伦理关系的总原则,这大大地拓展了朋友之间伦理关系的丰富性。确实,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交往意义上的朋友相处所需要的伦理规范应该是多方面的。“朋友有信”固然重要,但是讲礼节,互相谦让,相敬、相爱、宽容相待,同样也是朋友交往的伦理要求。
儒家的朋友伦理发展至荀子,基本完成了历史建构。伦理本质上是伦理共同体维持秩序的内在的规范与原则。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农为本的生产方式和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决定了伦理关系的基本特征,普通民众都生活于交往范围有限的熟人社会。因此,依托于宗法社会与专制政体之社会结构的伦理规范,当需要面对非血缘、非地缘、非政治的伦理关系时,朋友一伦应运而生。从殷周之际的“友”开始,经孔子、孟子、荀子的完善与拓展,儒家学派的朋友伦理观念已经成熟定型。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儒家伦理中,朋友一伦包含着两种不同的伦理关系:一是面向志同道合的小共体中的朋友,期望朋友之间能够相责以善、以友辅仁;二是指一般性社会交往中的朋友,以“朋友有信”为伦理要求。那么,儒家伦理更关注何种意义上的朋友伦理关系呢?一方面,自汉代三纲思想成为儒家伦理的核心原则之后,五伦中的朋友一伦已退居次要地位。《白虎通义·三纲六纪》曰:“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六纪者,为三纲之纪者也。”由此可以看出,汉代“三纲六纪”之说从根本上确立了伦理秩序中的主次顺序,即以三纲统领六纪。所以,在儒家伦理体系中,虽然友道伦理是独立的一伦,但不管是何意义上的朋友伦理,都不是核心的儒家伦理原则。另一方面,儒家一直执着地坚守着高道德标准的朋友之道,直到宋明时期,大儒们念念不忘、孜孜以求的友道也依然如故。如朱熹曰:“非有朋友以责其善,辅其仁,其孰能使之然哉!故朋友之于人伦,其势若轻而所系为甚重。”阳明云:“君子之学,非有同志之友,日相规劝,则易以悠悠度日,而无有乎激励警发之益。”宋明儒家学者对友道伦理的推崇,言论极丰富,而大多是在“君子相友,道德以成”的意义上而言的。因此,对于“儒家伦理更关注何种意义上的朋友伦理关系”,并没有显而易见的答案。
其实,儒家的朋友伦理所包含的两种伦理关系都秉持着宝贵的“平等”观念,这是儒家伦理中难能可贵的价值追求。无论是志同道合的朋友还是社会交往中的朋友,都是无尊卑、无上下的平等关系。儒家从孔子论友开始,就强调友道关系区别于血缘伦理。血缘伦理的特点是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亲疏、辈分、长幼、性别会导致伦理关系上的主从、尊卑之分,君臣、父子、夫妻明显是有尊卑之分的。兄弟之间,虽然尊卑关系较弱,但亦讲究长幼有序。而儒家论朋友,自始至终都以彼此之间的“平等”为前提。孟子甚至有以友道论君臣之道的言论。在《孟子·万章下》中,孟子提出了君臣相友的范例:费惠公友颜般、晋平公友亥唐、尧友舜,是“天子而友匹夫也”。虽然孟子说的是“友也者,友其德也”,并不是政治地位上的平等,而是“贵贵尊贤,其义一也”,从友道中衍生出来的是臣恭于君之贵贵,君礼于臣之尊贤,是德性意义的平等。这在战国时期,其思想之超越,真可谓前无古人。至近代,谭嗣同亦发现了友道伦理中的平等观念,他说:“五伦中于人生最无弊而有益,无纤毫之苦,有淡水之乐,其惟朋友乎。顾择交何如耳,所以者何?一曰‘平等’,二曰‘自由’……伦有五,而全具自主之权者一,夫安得不矜重之乎!”在中西古今交汇之际,谭嗣同从儒家友道伦理中找到了自由、平等的本土伦理之源,确实是继往圣之绝学的一个典范。
总之,殷周时期的“友”是一种血缘伦理,在春秋时期逐渐成为非血缘的伦理关系,经由儒家学派的改造,特别是五伦确立以后,成为非血缘性的、独立的友道伦理。其中,对志同道合的朋友之间相责以善、以友辅仁的渴望与期待,以及成人成己的价值追求,是儒家伦理特有的一种精神气质,这种追求进一步升华,更出现了知音、知己等在精神上高度契合的朋友,“人生得一知己足矣”是给予朋友的最高赞美。而对一般意义的社会交往中要求“朋友有信”的伦理规范,是儒家伦理的基础性、普遍性的要求,具有社会底线伦理的意义,亦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的伦理风尚。不仅如此,在儒家的两类朋友中所包含的平等观念,更赋予了儒家伦理体系一种人文精神,这也是友道伦理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
来源:《道德与文明》2024年第4期。本转载仅供学术交流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敬请联系,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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