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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如何审查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经营秘密?

接触+相似-合理来源=推定侵权

阅读提示:如果说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技术秘密案件办理具有较高的专业门槛,那么涉及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案件更需要专业的技术门槛。经营秘密案件办理难度大、注意事项多,诉讼风险多,稍有不慎就会败诉。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与商业秘密的有关专题裁判文章。本期,我们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办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被告实际接触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在无法排除被告使用原告商业秘密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

1.原告北京华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彦邦公司”)于2002年9月20日成立,主要水处理设备及材料的技术开发、经营水净化设备销售业务。

2.被告郭涛于2014年10月13日入职华彦邦公司担任销售工程师(偏设计院)职务,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定价政策、产销策略、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配套厂家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配套成本价格等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非法使用。

3. 2018年7月9日,经郭涛申请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离职承诺:本人郭涛由于从上一家企业离职多年且离职证明已丢失,自从入职华彦邦公司以来没有在任何单位兼职或全职工作。

4.被告北京清水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蓝天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水处理设备的研发与销售。2018年8月8日,股东由高秀林、郭涛变更为高秀林、郭小艳。清水蓝天公司、郭涛认可该公司是郭涛姐姐成立的公司。

5.郭涛任职华彦邦公司期间,其对华彦邦公司所出具的项目统计表中涉及的6个项目均进行过联系设计院的工作,而清水蓝天公司恰在此期间中标涉案6个项目。

6.原告认为郭涛利用其在职期间掌握的大量公司经技术保密的客户信息、招投标等信息资源,与清水蓝天公司实施共同侵权行为,遂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

7. 2020年1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认为华彦邦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8. 2020年8月27日,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清水蓝天公司、郭涛是否侵犯原告华彦邦公司商业秘密?

法院裁判观点:

一、清水蓝天公司不可能巧合地与郭涛经手的6个项目全部对接上,故不能排除其使用郭涛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合理怀疑。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不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涉案6个项目虽能查询到,但系总包项目,项目是否符合需求及实际联系人信息并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清水蓝天公司不可能巧合地与郭涛经手的6个项目全部对接上,故不能排除其使用郭涛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合理怀疑。清水蓝天公司和郭涛上诉称因询价、推荐或邀约才获得交易机会,该项诉称在相关证据中并未体现出,无法得到证实,即便属实也难以说明询价人、推荐人、邀约人如何取得与清水蓝天公司联系,从而排除清水蓝天公司使用了郭涛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合理怀疑。

二、被告抗辩不能说明清水蓝天公司获得商业秘密的正当途径,清水蓝天公司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仍构成侵权。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清水蓝天公司和郭涛认为华彦邦公司围标导致建设方与清水蓝天公司合作,围标行为与商业秘密无关,且同时与询价、推荐或邀约行为无关,该项诉称不能说明清水蓝天公司获得商业秘密的正当途径,清水蓝天公司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仍构成侵权。至于涉案6个项目时间跨度大,并不能否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反而更加证明华彦邦公司为了积累客户信息投入了长期的人力、物力、财力,涉案商业秘密弥足珍贵,仅仅其中6个项目泄密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郭涛在职期间,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出资,享有股份,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而清水蓝天公司则利用郭涛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抢占交易机会,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连带承担责任。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本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案例来源:

《郭涛等与北京华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73民终1959号]

实战指南:

一、与技术秘密案件相同,经营秘密类案件的侵权审查思路同样是推定侵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经营秘密类案件中原告一定要做好被告“撬走”客户的举证和不能排除被告使用商业秘密的合理怀疑论证。

具体而言,被告“撬走”原告客户的举证,可以从客户协助、招投标公示信息、被告与客户之间的合作信息、被告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证据等角度举证。在证明被告使用原告经营信息的事实上,更多的是利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原告做好无法排除被告侵权的合理怀疑、被告与客户交易或者接触的客户信息难以单独获得等角度论证。然后,由法院根据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规则进行综合认定。

二、离职员工与第三方侵权企业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离职员工将原任职企业的客户信息非法披露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原任职企业的客户建立交易的,离职员工应与第三人企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离职员工与第三人企业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论证共同侵权时,原告应当注意做好被告之间联系紧密、均有主观恶意、其中一方被告利用另一被告接触的商业秘密抢占原告交易机会、均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论证和举证工作。对于被告而言,则需要做好相应的抗辩和提供反证的工作,不要将胜诉希望寄于原告及代理律师的失误,而是应该主动出击,为自己的抗辩理由提供相反证据,并就自己的信息来源向法庭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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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