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上又没刻你的名字,我为什么不能砍?”李某甲与李某乙是同村村民,二人最近起争执闹上了法庭。原来,李某乙擅自砍伐了李某甲种植的五棵板栗树。正如李某乙辩称的,“树上没刻名字”,砍了要不要赔钱?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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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李某乙砍掉的板栗树

上世纪80年代,李某甲在村中种植了10棵板栗树,其中成活6棵。板栗树收获后,李某甲除了将部分果实出售到市场上,其余部分常常赠与其他村民,村里人都公认这些板栗树属于李某甲。2022年6月某日一大早,同村其他村民发现李某乙正在砍伐板栗树,于是用手机拍摄视频记录下来并告知李某甲。李某甲赶到后,发现板栗树已经被锯掉了5棵,二人随即在现场起了争执。随后,李某甲报警,公安机关对李某乙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两年多后,李某甲又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乙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调取的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李某乙砍伐原告李某甲种植的五棵板栗树,导致李某甲财产遭受损害,故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承担损害相应赔偿责任。被砍毁的五棵板栗树经南宁市武鸣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价值1085元,据此认定李某甲因李某乙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价值为1085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乙赔偿原告李某甲损失1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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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在未经板栗树所有人李某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这一行为直接损害了李某甲对板栗树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包括树木本身的经济价值、预期的果实收益等多方面权益。该5棵板栗树为上世纪80年代所栽,虽已停止产果,但树木本身仍可用于板材加工、造纸原料、工艺原料、能源用途以实现经济价值,所以李某乙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文字:岑素娴

排版:覃江律 校对:黄佳玉

初审:刘雪蕉 复审:钟小琴

终审:梁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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