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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雯/漫画

2024年11月27日,山东省潍坊市某检察院收到一起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当事人送来的饱含深情的感谢信与两面鲜红的锦旗,字里行间满溢着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守护公平正义的诚挚感激。

依法监督

发现案件并未查清

2023年8月,潍坊市某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对法院办理的行政案件例行审查时,检察官对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质疑,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案卷材料显示,2021年12月1日8时10分许,某印刷公司职工刘某磊在工作中突感胸口疼痛,随即向公司请假回家休息,并致电妻子称胸闷不适。到家后,刘某磊身体症状未得到缓解,准备就医时病情急转直下,于当天上午11时53分许陷入昏迷,13时32分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

这一突发悲剧,让刘某磊一家瞬间坠入痛苦深渊。

刘某磊的家人得知某印刷公司为刘某磊缴纳了社保后,遂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认为,刘某磊不属于在工作岗位发病就医情形,因此未予认定工伤。刘某磊的家人十分不解,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感到身体不适后请假回家,未直接到医院进行救治,在回家3个多小时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刘某磊家人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期间,刘某磊的母亲因过度哀伤,在农田劳作时突发心脏病离世,使刘某磊一家的生活雪上加霜。

检察官经细致审查发现,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仅对刘某磊所在公司人员进行了询问,证实刘某磊在单位发病请假回家,却未深查其回家后的状况,便认定其系在家突发疾病,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

深入调查

应认定“视同工伤”

为彻查真相,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时值8月酷暑,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刘某磊家所在村了解情况,得知刘某磊在发病当天回家后,曾找过村里的“赤脚医生”询问病情,证实了刘某磊从公司发病至回家后症状持续加重,发病、病情发展与死亡在时间上紧密相连,具有连贯性。同时,检察官走访某印刷公司进一步审查了事发当天刘某磊的打卡记录、请假条以及公司员工证言等多份证据,证实刘某磊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其死亡确属该突发疾病所致。此外,检察官还实地勘验了某印刷公司、刘某磊家庭住址与城区医院之间的距离,查明其家庭住址距公司近而距医院远,结合证人证言,证实刘某磊请假回家意在就医,其回家的目的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磊在单位突发疾病至回家后的症状表现、病情发展与最终死亡之间,在时间上具有紧凑性和连贯性,能够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其死亡确属该突发疾病所致,且其未径直就医而是回家休息具有合理性。普通劳动者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疾病的严重性难以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别,发病后未及时选择去距离较远的医院治疗而是选择先返回距离较近的家中休息、缓解也符合常情常理,且由于个体在身体素质方面存在差异,疾病所表现出的严重程度不尽相同,苛求职工一旦突发疾病就必须径直去医院救治,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与人们的生活情理相悖。人社局在处理该案时,忽视了劳动者突发疾病离开工作岗位之后因病情骤然恶化,且确系无法克服原因所致难以及时就医之特殊情境,将具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送医救治导致死亡的情形排除在“视同工伤”情形之外,属于机械适用《国家人社部法规司2016年5月20日对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的函》中提到的四要件,未将生活情理元素融入工伤保险旨意进行综合考量,既有悖于人之常理,又不符合法律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基于此,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磊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于2023年12月1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改判

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023年12月15日,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该案,并经审查检察机关调查补充的全部证据后,于2024年6月5日作出再审判决:结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刘某磊在工作岗位上已经突发疾病,且其死亡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具有关联性,刘某磊未径直送医抢救而是回家休息具有合理性。刘某磊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的情形。判决:撤销原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改判,不等于案件画上了句号。再审判决作出后,承办检察官持续跟进后续工作,与人社局充分沟通探讨,并从事实认定、法条理解、司法实践等角度重申了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初衷和理由,获得人社局认可。

2024年7月15日,人社局对刘某磊工伤认定案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磊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工伤。2024年11月20日,91万余元工亡补助金顺利发放至刘某磊家属手中,如暗夜明灯,驱散了笼罩这个家庭的阴霾。

“检察官们不辞辛劳,冒着酷暑多次到家中了解详情,向邻里调查事发经过,向乡村医生调查取证。正是他们公正严谨的工作作风,让案件柳暗花明,将我们一家从困苦中解救出来。感恩检察机关的担当!”刘某磊的父亲激动难抑地说。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