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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公共产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正是基于生态环境的公益性,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需要通过公益诉讼来守护这绿水青山,确保人民群众的金山银山。听,巡回法庭传来了守护生态环境的法治强音……“古蔺县人民法院现在开庭!”随着清脆的法槌声落下,巡回审判正式开庭。

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在古蔺县茅溪镇马跃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7日晚,被告人牟某甲与牟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到古蔺县茅溪镇马跃村村委会前正坝头(小地名)河流电鱼。后牟某乙邀约牟某丙(另案处理)参加。当晚11时许,三人一同到约定地点使用电捕鱼装置电鱼。次日凌晨,三人在用电捕鱼过程中被侦查人员抓获。经查及称重,三人共计捕渔获物92尾,总重3.8千克,无国家、省明令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为一般经济鱼类资源。经认定,三人非法捕捞造成直接损失880元、间接损失8800元,自然资源补偿总额9680元。涉案河段属赤水河一级支流盐井河河段,系禁捕河段;涉案时间属禁渔期;电鱼系一切天然水域都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牟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为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古蔺县人民法院将审判庭搬到被告人住所地暨案发地的村委会,并邀请附近村民旁听庭审。通过庄严、神圣的庭审程序、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的陈述,让案件当事人、旁听群众明确知晓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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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后释法

围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量刑法律规定、长江十年禁渔以及古蔺境内的禁渔区域、时间、禁用的工具方法,用群众的语言讲明。一旁听群众表示“牟某甲为了一点口腹之欲,弄得自己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罚款,这个鱼投得贵哦!”

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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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牟某甲按照相关部门意见购买近170斤鱼苗在我县天然水域内放流,弥补渔业资源因本案受到的影响。

“看,鱼儿们聚集到了一起!”放流现场有人大声说道。

“鱼苗刚从专业的输运缸体中进入天然水域,水温、环境有一定的变化,需要一点缓冲适应的时间。你看,它们在慢慢地开始游动了。在这样的天气、水域环境,他们的存活率很高,这条河的渔业资源将逐渐变好。”农业农村局一名工作人员说着指向了河流的不远处。

签 发 | 张家友

审 核 | 袁 渊

编 辑 | 周艳梅

图 文 |诸琳 吕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