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我是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的张康兄律师。
很高兴能有这个宝贵的机会,给大家分享一点法律知识。
今天的主题主要包括两个:
第一,禁止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
第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当言论将负法律责任。
主题一:禁止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
一、什么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根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延伸:
除了管制刀具,还有那些违禁物品?
1.易燃类:火柴、蜡烛、打火机、汽油、柴油、煤油、香烟、酒、酒精等。
2.易爆类:导火线、火药、雷管、弹药、烟花爆竹、摩丝、啫喱水等。
3.常用有毒类:老鼠药、苍蝇药、硫酸、各类农药、卫生球等。
4.毒品类:鸦片、摇头丸、冰毒、吗啡、K粉及新型毒品等。
5.垃圾读物类:宣扬暴力、凶杀、鬼怪、色情、封建迷信、邪教言论的报刊、杂志和书籍等。
6.赌博工具类:扑克牌、麻将、长牌、骰子等。
7.其它各类非学习工具所需用具。
如水果刀、小剪刀、美工刀具、刀片,尖锐物体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刀具;还有各种刀、枪、棍、钢鞭、钢管、三节棒、铁棒、钢条、弹弓、玩具枪等具有风险性的危险物品。
二、携带管制刀具和违禁物品的危害
1.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在于:
一是由于玩耍而伤及自己;
二是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棍棒,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三是由于携带管制刀具、棍棒,助长了学生逞强好胜的心理,一旦与同学发生冲突,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棍棒很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
因此,制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棍棒,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2.近期,名为“萝卜刀”和“鼻吸能量棒”的新型玩具在中小学生群体中走红。中小学生纷纷购买,甚至有成年人也加入了玩耍“萝卜刀”的队列。萝卜刀玩具在中小学生中比较流行,还编排出很多危险的攻击性耍酷动作,有一定防害风险。有专家建议,由于该玩具本身具有攻击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又会形成心理暗示,激发孩子暴力倾向,对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提醒同学们,不要购买、玩耍类似具有伤害风险的玩具,严防出现学生伤害问题。
三、法律小课堂
有关管制刀具的法律规定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校园安全提示
1.希望各位同学充分认清非法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本着对本人、学校、家庭、社会负责的精神,不携带危险品到其他公共场合。
2.积极向学校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3.对遭遇同学间矛盾纠纷的,或在校园周边遭遇欺凌和暴力的,要及时向学校和老师报告,并报警。
希望大家都能做一名明智的守法者,通过本次的安全教育活动能让大家认清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保证自己及他人的安全。美丽的校园需要大家共同守护,不要让管制刀具破坏了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主题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当言论将负法律责任
一、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明星诉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未成年人在网络中谩骂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演艺明星,被告王某为高中生。王某发布数篇网络信息,使用大量低俗、粗鄙的言论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原告认为,虽其为明星,需容忍大众适当的评论甚至批评,但王某的恶意言论已经超出了原告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王某主张,其发布相关信息系因听信网络中关于原告的“黑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在网络中表达言论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客观、理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逾越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一旦言论涉及破坏他人名誉,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将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网络中的发言用语粗鄙不堪,缺乏客观、理性的立场,只为个人情感的恣意宣泄,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贬低、侮辱,逾越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被告发布的博文主观恶意明显,且会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给予了未成年人充分自我表达的平台,但网络信息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判断能力不足,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该案反映出,清朗的网络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要及时遏制“饭圈”乱象,防止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或不良影响,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塑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建立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家长、学校、平台、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未成年人也要树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法治意识,在表达个人观点的同时,注意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网络生态。
案例二:网上喊同学“吃瓜”侵权?法院:未成年人也需担责!
案情简介
甲某、乙某及丙某、丁某为同校学生。某日,案外人丙某将其所在校校友微信群内评价甲某生活作风的微信笔记及群聊记录发送给乙某。涉案微信笔记中内容有“人品巨烂”等言论,微信笔记中的图片包含甲某的朋友圈自拍照片等。乙某随后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任何人没有吃到这个瓜我都会伤心的”言论。案外人丁某看到乙某的朋友圈后询问乙某是什么瓜,乙某随即将前述微信笔记和群聊记录转发给丁某,并向丁某发送含有未露脸女性的不雅视频,影射该女性为甲某。
甲某主张乙某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遂将乙某及其监护人乙某1、乙某2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某当面向甲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
案件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向他人转发不雅视频、微信笔记和群聊等内容,影射视频中人物为甲某,散布甲某的朋友圈内容,侵害了甲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关于非财产责任部分,由于侵权行为由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引发,乙某在其朋友圈向甲某赔礼道歉与乙某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赔礼道歉责任由乙某承担,判令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甲某公开赔礼道歉;关于财产责任部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乙某具有个人财产,因此由其监护人乙某1、乙某2共同向甲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甲某和被告乙某、乙某1、乙某2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本案中,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法院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考虑到侵权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终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指出,即使是未成年人,亦应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避免校园小纠纷演变为网络欺凌。
三、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最后,总结一下:远离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
第一,禁止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
希望大家都能做一名明智的守法者,通过本次的普法活动,认清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保证自己及他人的安全。美丽的校园需要大家共同守护,不要让管制刀具破坏了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第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当言论将负法律责任。
谨防“祸从口出”。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事及家庭财富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律协婚家委委员,大连市甘井子区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