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新冯华妹 202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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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前一场枪击,开枪的警察被认定正当防卫,20多年后又被指控故意杀人。邢志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中目击证人和法医专家均出庭。

[财新网]广受关注的内蒙古警察枪击案,近日在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重审开庭。

1995年夏天,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邢志强在野外打靶时和保外就医人员孟永清相遇。因认为孟所骑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邢志强拦路盘查但被孟永清挥刀驾车冲过。邢志强驾车追赶过程中,被捅伤的他开枪击中孟永清。事发两天后,孟永清被家人送医治疗,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当年,邢志强追赶孟永清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然而,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带走调查,这起20多年前的旧案也被重新提起,邢志强最终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

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中院一审认定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邢志强不服上诉。202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1月26日、27日,此案重审。此次开庭,检方依然坚持指控邢志强构成故意杀人罪。目击证人首次出庭作证,被告人和被害人方面分别委托的法医专家辅助人也出庭,就孟永清的死因等问题展开辩论。

警察因故意杀人获刑无期

1995年时,22岁的邢志强是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的一名警察。据检方指控,当年6月6日18时许,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李水平(化名)等人驾摩托车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其间,邢志强看到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永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见状驾车冲过去,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后李水平等人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李水平驾车带其继续追赶,二人行至乌兰花镇枳芨滩村时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李水平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倒地,后向东北方向逃跑。邢志强、李水平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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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永清受伤后,先后躲藏于一牲口圈内、民族服装厂仓库间小巷道内,并自行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的母亲租车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孟永清系枪弹伤及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殁年21岁。

案发后,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将邢志强追击孟永清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邢志强也因此立功受奖,并转入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在此后的20多年里,他参与侦办了一系列重大案件,多次荣获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自治区公安厅颁发的二等功、三等功奖章。邢志强不断获得升迁,2010年成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据了解,事发时,孟永清正处于保外就医阶段。此前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内蒙古自治区少管所服刑。孟家人认为,孟永清的死亡是邢志强故意寻衅所致,系含冤而死。20多年来,他们多方求助、喊冤。

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经过纪委监委、公安厅扫黑办长期持续调查,邢志强没有被指控贪腐行为,最终有关方面把这起20多年前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旧案翻出。邢志强家属认为,“这实际上是对邢志强的打击报复”。

乌兰察布中院审理认为,邢志强因怀疑孟永清盗窃摩托车而阻拦,在被害人逃离过程中持枪射击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8月25日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判决邢志强赔偿丧葬费4.16万元。孟永清家属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邢志强也上诉,称其行为系履行警察职责时作出的正当防卫;孟永清自行剖腹用碎玻璃取弹头,导致腹部感染,并因躲避抓捕未及时就医,是造成其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邢志强的行为和孟永清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依法认定其构成正当防卫,改判其无罪。

2024年3月4日,内蒙古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详见财新网报道《警察枪击案罗生门》;《内蒙古警察枪击案上诉后发回重审原定故意杀人罪》)

正当防卫还是事后报复

11月26日、27日,此案重审开庭。据财新了解,重审的焦点之一仍然是邢志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邢志强在法庭上表示,在追击到水库南侧树林时,孟永清和摩托车都摔倒在地,他多次命令孟永清站起来接受检查,孟永清趴在地上不动,当时他以为孟永清摔伤,俯下身拉其身体,被手持匕首的孟永清突然翻身乱刺,他马上表明身份说是警察,不要乱动,孟永清嘴里骂着脏话说弄的就是警察,邢志强左后肩被孟永清刺伤后,孟永清仍然手持匕首冲着他胡乱捅刺,他只能后退,并退至摩托车后20多米处,此时孟永清突然骑上邢志强的摩托车继续逃窜。

邢志强认为,当时的孟永清对他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进行,并对他实施了故意伤害、抢劫摩托车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都具有现实的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后来,同伴李水平骑着摩托车赶到,并载着他继续追击孟永清,遇到孟永清时后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此时邢志强跳下车,在孟永清的再次冲撞中,邢志强无意识地抡起了小口径步枪,枪响后孟永清当时没有任何反应,可见枪击并非致命伤。孟永清驾车逃跑的过程中,摩托车因陷入松软的耕地导致熄火,孟永清弃车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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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出庭检察员称,从水库到树林,再到枳芨滩村,双方一共遭遇了三次。在树林中时邢志强孤身一人、手无寸铁,孟永清如果想行凶杀害邢志强,具有最有利的条件,但是孟永清在持刀逼退邢志强后,骑车逃离。而在枳芨滩村,李水平骑车驮着邢志强,邢志强手持步枪,邢志强一方无论是人数还是武器,与在树林相比都有了绝对的优势。孟永清仅一人骑着摩托车,手里拿着刀,因为要骑车,双手无法使用其他武器。在这种情况下,孟永清见到持枪的二人之后加速逃跑是符合常情常理,而通过骑摩托来回冲撞,企图向持枪的二人行凶,违背常识。此外,面对冲撞、抡枪回击的射击点大概率在身体的正面,且是近距离射击,而本案孟永清是背后腰部受伤,且经鉴定,孟永清后腰部中枪的伤符合远距离射击的损伤特征。

检察员进一步表示,在水库边,邢志强对有嫌疑的孟永清拦车盘问,孟加速离开,此时没有明确的不法侵害。在树林时,邢志强骑车追到孟永清,上前以控制盘问孟永清,孟永清持刀向邢志强行凶。此时,孟永清针对邢志强故意伤害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邢志强依法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在第三次遭遇过程中,孟永清看到警察持枪追他,他一直都处于逃跑状态;邢志强在孟永清骑车逃跑的过程中,从背后用枪射击孟永清,此时孟永清在前面骑车,没有针对邢志强实施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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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称,对孟永清在树林中用刀刺伤邢志强的行为,邢志强不能追到枳芨滩村对孟永清实施正当防卫。其还强调,即使孟永清逃走时抢走了邢志强的摩托车,邢志强也不符合正当防卫,仍是故意犯罪,“正当防卫面对的必须是正在实施的抢劫,而邢志强是第二次遭遇结束以后骑车几公里、几十分钟以后从树林追到枳芨滩村后开枪杀人,属于事后报复。”

检方表示,邢志强身为退伍军人和人民警察,明知警察开枪的严格限制和开枪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在追逐有盗窃摩托车嫌犯的孟永清,不管不顾开枪射击孟永清,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而非履行职务。

邢志强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提出,任何在不法侵害中的暂停行为,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孟永清第二次跑了之后,还在枳芨滩村等着邢志强,并且主动冲撞邢志强,所以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并且是针对邢志强的,有非常强的紧迫性,甚至危及到邢志强的生命安全,这时他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邢志强把枪当做棍子一样抡起来,以抵抗孟永清的冲撞行为,只是在他进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枪走火了,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结果,这当然属于正当防卫。

吴丹红还表示,邢志强的行为属于履职行为,孟永清有盗窃前科且所骑摩托车明显超出其本人的购买能力,邢志强根据合理怀疑拦截盘问孟永清的行为属于其警察职责,当时身着警服即具有警察身份证明。孟永清拒捕且暴力袭警,邢志强可以使用警械,因此其带枪追捕的行为具有合理性。“警察只要发现有犯罪行为、有犯罪嫌疑人,随时随地都可以履职,邢志强的行为恰恰是他履职的表现,而且是一个英勇的表现。”吴丹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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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检方认为,邢志强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案发时,四子王旗公安局没有部署抓捕孟永清的行动,也没有给邢志强部署督查和抓捕的任务;未成年管教所的证明及准假存根证实,1994年到1995年6月期间,孟永清是请假回家看病,既未脱管也未脱逃;邢志强在通讯股工作与刑事案件无关。案发当日,邢志强等人在水库玩耍,未执行任务。此外,邢志强身为警察,案发当日身着警服,对有盗窃嫌疑的孟永清有进行阻拦盘查的权力,在孟永清拒绝盘查且反抗伤人时,有追他的权力,但邢志强超出盘查、追查的范围,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并且邢志强没有持枪证,其所持有的枪支为非公务用枪。

检方表示,邢志强主观上存在杀人的间接故意。邢志强作为一名服过兵役、接触过枪的警察,明知持枪射击他人很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是邢志强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依然追逐射击,以至于最终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邢志强用枪射击孟永清之后,对被害人有了救助义务,被害人弃车逃跑,邢志强仅将被害人所骑的摩托车骑回。在有条件将孟永清制服归案的情况下,没有进行追击,更没有对其实施救治,具有放任被害人中弹死亡的主观故意。此外,邢志强客观上实施了骑车追逐射击孟永清,致孟永清中弹死亡的行为。

死因争议

孟永清的死因也是控辩双方的一个争议焦点。

作为当时在现场的目击者,李水平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其证言曾出现多次反复,并且对于当时邢志强是否开枪、开了几枪等问题,李水平有一枪、两枪、三枪的不同说法。在被原审采纳的证言中,李水平称,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向东北方向逃离,其载着邢志强继续追赶时,邢志强将枪架在其肩膀上朝孟永清开了两枪,后孟永清驾车驶入耕地后,在离孟永清约100米处邢志强朝孟永清再次开枪,孟永清驾车行驶约30米突然倒地,孟永清摔倒后手捂肚子弃车逃离,邢志强背着枪骑着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到医院。然而根据枪支出借人的证言, 邢志强当时拿到的是一支小口径步 枪和两发子弹。

此次重审开庭,李水平首次出庭作证。其当庭表示没有看到邢志强开枪、也没有听到枪响,不知道孟永清中枪,之前的证言都是猜测的,以当庭陈述为准。

邢志强称,孟永清遭受的并非致命伤,其死亡是因为他没有及时就医,并自己取出子弹导致感染而死。1995年6月20日, 警方出具的鉴定书也分析认为,孟永清被邢志强用小口径步枪击中腹部,致十二指肠贯通伤非致命伤; 孟永清的死亡系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致失血过多腹部感染造成。

据财新了解,邢志强被调查后,警方曾聘请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的问题包括:枪击行为和自行手术、延误治疗,哪个对孟永清死亡结果的影响更大,死亡结果是哪种原因造成的,还是多因一果造成的,等等。2021年11月16日, 该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称经审查材料,及与委托方沟通后,目前被鉴定人尸体已处理,现有材料不足,无法明确其死亡原因。

受辩护律师委托,2023年5月8日, 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出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孟永清为小口径步枪击中腹部致十二指肠贯通伤,该损伤为非致命伤;死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就医治疗,自行取弹头的伤口污染等因素导致了弥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发生。此外,邢志强左背部损伤符合他人持锐物(比首类)刺切形成,该部位直指心脏,如果不是因肩胛骨阻挡,势必导致心、肺贯通伤而致命。

吴丹红表示,孟永清因为不敢去医院就诊,导致延误救治长达30多个小时,并且在没有消毒的情况下,自行取子弹,其家属还把他窝藏在服装厂。到医院后,又遇上医院停电,缺乏血源,“所以孟永清的死亡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多因一果,任何一个因素在这里面都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此案二审期间,2024年2月27日,内蒙古检方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孟永清死亡原因,死亡与自行取弹、延误治疗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及成伤机制”等问题进行鉴定。

3月5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孟永清在背部、腹部脐右侧受到枪弹贯通伤后,不但造成背部皮肤.皮下组织、肌肉、十二指肠后壁、十二指肠横部、脐右侧皮肤、皮下组织、肌肉的撕裂、出血,同时造成十二指肠的破裂。当十二指肠破裂后,大量的胃内容物、胃液、肠液会溢出到腹腔。除创道途径处破裂出血、脏器损伤外会将外界的细菌带入其中,加重加速了感染。由于枪弹伤仅伤及十二指肠,而非绝对致命伤,如此时尽快实施开腹探查手术,并对创道给予清创缝合,其治愈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枪弹伤造成孟永清背部、腹部贯通伤;以及延误治疗、自行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的行为,与其因十二指肠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再次出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称以书证审查意见书充任司法鉴定意见书,容易误导司法人员的判断,造成错案;不检验尸体就出具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属违规操作;并且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自相矛盾,缺乏事实依据、科学依据。

吴丹红表示,天津方面的鉴定意见也表明延误治疗、自行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是重要的介入因素,那么就阻断了枪伤与孟永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次重审开庭,孟永清、邢志强两方各聘请了一名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孟永清家属委托的专家辅助人认为,孟永清死亡的根本原因就是枪击,延迟治疗、自行取弹、感染都是枪伤造成的,所以不能排除枪击对孟永清死亡最主要的作用。邢志强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则重申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内容。

出庭检察员表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基本判断就是一个行为是否大概率的引起结果发生。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实邢志强的枪击行为引起了孟永清的死亡,本案两个主要的介入因素,一是孟永清没有及时就医,二是孟永清自己取出了腹部的子弹产生感染。

检方认为,上述介入因素没有异常性,没有阻断邢志强枪击行为与孟永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邢志强来说,其在枪击孟永清后,因枪击行为产生了对孟永清进行救助的义务,但因为其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心态和不救的行为,导致孟永清后期发生延误治疗和自行取子弹的行为。所以邢志强先行的伤害行为要对后面的介入因素所导致的后果负责。无论是邢志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孟永清的死亡结果,还是后来的介入因素加速导致的死亡的结果,邢志强都要对结果负责。

辩方认为,本案中指控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没有任何物证、没有尸体解剖、没有弹道的痕迹检验,现有证据很难证明孟永清的死亡与邢志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希望法庭正确适用法律,适用正当防卫和疑罪从无原则,宣告邢志强无罪。

11月27日晚,庭审结束,法庭表示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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