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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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发生

近日,深圳海关缉私局披露了一起跨地区走私毒品案件。2024年2月2日凌晨,海关在对越南胡志明市至中国深圳的航班旅客进行入境检查时,发现中国籍旅客李某随身行李内有疑似针管状包装的药品。经鉴定,李某携带的是国家管制的第一、二类精神药物,其中咪达唑仑注射液20支、片剂2粒,佐匹克隆60粒、氯硝西泮10粒、地西泮6粒。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的手机中存有黄色视频和聊天记录,显示出他与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合谋,利用咪达唑仑注射液、佐匹克隆等精神药物对多名女性进行猥亵、迷奸、轮奸。深圳缉私警察迅速与杭州市公安局取得联系,展开合成作战,一举在杭州抓获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打掉这个涉嫌走私毒品并利用毒品实施迷奸犯罪的团伙。

二、法律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新闻中的犯罪嫌疑人随行里走私入境的咪达唑仑、佐匹克隆、氯硝西泮、地西泮均是《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所列的精神类药物,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是否被认定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主要依据案涉药物的用途来判断,若行为人以医疗为目的,向境外购买符合正常治疗使用数量的精神药品,或者对其明显超出正常用量能够做出合理解释,不构成走私毒品罪,若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等以非医疗为目的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运入境内自用或贩卖给他人使用,构成走私毒品罪。新闻中的犯罪嫌疑人利用走私的国家管控的精神类药物对女性进行猥亵、迷奸,显然不属于正常的医疗使用,无论使用数量多少都涉嫌构成走私毒品罪。

其次,新闻中的三犯罪嫌疑人,在威胁迷奸多名女性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引诱、教唆、欺骗女性吸毒的行为,如果存在这类行为,行为可单独评价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同时这类行为又符合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此时存在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奸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如果不存在引诱、教唆、欺骗女性吸毒的行为,而是在女性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们使用咪达唑仑等走私的国家管控的精神类药物,使被害女性陷入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进而实施强奸的,以强奸罪论处,若犯罪嫌疑人在被害女性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害女性投放走私的咪达唑仑等造成女性身体伤害的,该伤害结果可以被强奸罪的加重结果所概括,行为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强奸罪更高的量刑。

最后,三犯罪嫌疑人手机里储存的黄色视频,可能涉嫌对受害女性猥亵、强奸、轮奸过程的录制,首先该行为侵犯了受害女性的隐私权,其次如果制作、复制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将视频对外传播,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还可能涉嫌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走私毒品罪、强奸罪数罪并罚。

三、相关罪名解析

走私毒品罪

(一)概念

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生命的健康。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涉及到对毒品的进出口、运输、制造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旨在防止毒品流入社会,保护公众免受毒品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毒品具有成瘾性和危害性,走私毒品会严重损害个人和社会成员的健康。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最高检、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的标准(三))第一条第二款】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最高检、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的标准(三))第一条第八款】主观明知的认定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四)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四、案例分享

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等物品。

2022年2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马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