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田埂边的调解

本报记者 余建华

本报通讯员 方子恒 徐晰玙

“郑庭长,我会给务工的村民们买好保险,让他们干得放心,我们也安心。”接过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马金人民法庭庭长郑龙呈送来的民事调解书和规范用工风险提示书,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小汪笑着说。

李某在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务工,主要负责将中药材采摘后搬到路边,等待货车统一装载。2023年8月21日,李某将中药材搬到路边,返回药材地里时,从田埂上跌落摔伤,经鉴定,李某致残等级为九级。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法官,我是在干活的时候摔伤的,他们就应该赔偿我损失,我还做了鉴定,这都是有依据的!”

“法官,他是自己没注意,在田埂上走路时摔伤的。我们愿意赔医药费,但是不能狮子大开口呀!我这也是小本买卖,我赔不出来!”

2024年10月11日,在马金法庭调解室里,李某和合作社负责人小汪各执一词,情绪激动。

郑龙呈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损害金额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一判了之固然容易,但是更重要的是释法明理,消除村民和合作社之间的隔阂。于是,郑龙呈转变思路,将调解地点定在李某受伤的田埂上,并邀请村支书一同前往现场勘验,参与调解。

李某受伤的地方是一条田埂小路,常有村民往来穿梭。认真勘验了现场的状况后,村支书说:“老李,这条路我们常走,你摔伤,是不是当时分心了呀?”

“我是没注意好路况,但是合作社就不用赔偿了吗?”李某怒气冲冲地说。

郑龙呈安抚情绪激动的李某说:“李某,你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合作社应该赔偿。但是你自身也存在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我们一起列明损失的金额,确定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可以吗?”

于是,郑龙呈当场算起了账:“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上损失共计35.8万元。”

郑龙呈拿出案例检索报告以及法律条文,向双方解释:“李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其在田野通行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合作社作为雇主,在李某劳作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施工指导、管理义务,也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合作社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12.53万元……”

“法官,你说的道理我都明白了,我同意。”李某说。

合作社负责人小汪也松了口气,连连点头说:“我今天就把钱打过去。”

在田埂边,李某和合作社负责人小汪在调解协议上签下了字。

隔天,郑龙呈上门将民事调解书送达给李某和合作社,伴随的还有一份规范用工风险提示书,建议合作社规范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余建华,方子恒,徐晰玙)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