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些热心人总是在朋友为难之际伸出援助之手,甚至为朋友两肋插刀。这不,家住金珠镇的王某因热心肠帮“好兄弟”签下了欠条,惹上了官司。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王某与张某来到某农资商店购买化肥。张某经济拮据,与商店负责人商量赊些化肥便于农耕。因商家与张某不熟,且涉及近三万元的货款,商家便果断拒绝此要求。热心肠的王某为了帮助朋友解决“燃眉之急”,便与商家商量,以他的名义出具一份欠条,帮助张某赊到化肥渡过难关。商家考虑到王某是这里的老顾客便答应了他的请求。

五年过去了,张某一直未还欠款,店家拿着欠条,要求王某还钱或帮忙找到张某督促其还钱。王某以与店家没有构成实际买卖关系为由拒决还款并将自己置身事外。无奈下,店家只好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虽未实际构成买卖关系,但欠条上明确载明欠化肥款数额,欠款人处为王某签字。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在欠条中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好心要有度,签字需谨慎。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借钱,尽管自己不是实际使用人,但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名义上的借款人是有还款责任的。还款之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此时名义上的借款人变为债权人。因此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出面借钱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在热心帮忙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留存相关的证据凭证,避免后续造成自己权益的不必要损失。

来 源丨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