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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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提级管辖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管辖制度,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推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法院正确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信权威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其中,宜春法院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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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妥善处理《劳动法》出台前国企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及社保争议——雷某某与江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系被告江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原某矿务局)职工,1987年通过江西省统一招工的方式,入职原某矿务局甲矿工作,于1992年入职原某矿务局乙矿工作,1995年乙矿从原告工资中扣了社保费用,但并未建立原告个人社保账户,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1996年原告离开乙煤矿,之后原告个人去交社保,被社保部门告知,因原告没有个人社保账户而无法缴纳社保。原告认为,1995年期间,被告已经从原告的工资中扣除社保费用,依《劳动法》规定,被告有义务为原告建立社保账户并补缴社保。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丰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丰劳人仲字(2023)第97号裁决书,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987年至1996年之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为原告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补缴1995年期间的社保费用。

裁判结果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以调解方式明确处理规则,起到示范效应,有利于批量纠纷系统化解,实现纠纷源头治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江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原某矿务局)于1987年03月至1996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明确被告需在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雷某某办理雇佣期间的社保账户,相应的社保金额、利息、滞纳金由原、被告按照江西省社保中心核算标准缴纳。现原、被告已履行完毕该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上世纪90年代,我国面临经济转型,开启建立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国企改革,为国家经济腾飞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与此同时如何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待遇也关系着社会稳定。囿于下岗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空白,相关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该案通过提级管辖,依法认定了原告与被告江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充分与当地社保部门研讨,并积极与改革后的国企沟通,以调解方式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并详细明确社保开通及社保补缴费用计算方式,彻底化解了长达近30年的劳动争议纠纷,合理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为案涉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化解指引路径,成功实现纠纷源头化解,达到了审理一起案件、化解一批纠纷、引导一片群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全省法院的共同责任和目标。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宜春法院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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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不得仅以受害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直接否定误工费——卢某梅与涂某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8日,涂某强驾驶小型轿车撞上路边的花坛和卢某梅(女),后又撞上卢某桂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卢某梅受伤,两车和花坛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涂某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桂和卢某梅无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卢某梅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卢某梅损伤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3000元。卢某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涂某强、某保险公司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经查,事故发生时,卢某梅已年满58周岁,事故发生前在某公司工作。庭审时,某保险公司认为,虽有卢某梅所在公司出具的卢某梅工作证明等情况,但由于卢某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应该赔偿其误工费。

裁判结果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涂某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与卢某梅发生交通事故,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涂某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涂某强应当对卢某梅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涂某强驾驶的车辆于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卢某梅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认为,卢某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应该赔偿其误工费。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卢某梅虽在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对其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来考虑,本案中,卢某梅提交的证据表明,卢某梅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但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其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故对其误工费的请求应予以合理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不仅是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的应有之义,还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并不能直接划等号。在我国,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从事劳动生产已是普遍现象,同时这也是老年人自身积极创造劳动价值的一种方式,是否应支持老年受害人的误工费,应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来界定。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合理误工费予以支持,明确了不得仅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直接否定其误工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这不仅是人民法院为老年人撑起权益“保护伞”的生动体现,更是对老年人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银发力量”的有力保障。

感谢大家对宜春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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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法院

编辑:欧阳容言

编审:杨柳青青

监制:陈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