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泉法院首次在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折抵惩罚性赔偿金。

非法收购出售野生鸟,最终沦为“笼中鸟”

被告人刘某在未依法获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多次收购画眉、白头鹎等各类鸟类予以出售,后在市场再次出售鸟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查获的动物为画眉、白头鹎、乌鸫、小云雀,其中画眉被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二级野生动物,白头鹎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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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因刘某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应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因收购、出售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1660元,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临泉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以“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为兼顾“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平衡生态资源保护与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经调解,被告人刘某自愿通过“以劳代偿”还清“生态欠账”,即以栽种楸树、栾树等落叶乔木340棵方式进行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1660元。

让生态“破坏者”变成一线“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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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是法院判决案件被告人通过自身劳动来代替金钱赔偿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该起案件通过被告人公益劳动替代经济赔偿的方式修复生态,让被告人更好地认罪悔罪,同时减轻了经济赔偿压力。让生态'破坏者'变成一线'守护者',有效发挥该案对保护生态的警示、教育、引导作用,彰显司法温度同时,也体现了临泉法院维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担当。”承办法官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临泉县人民法院

以“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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