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郭鑫鹏

11月16日,江苏南京一位95后女生小姜参加自行车比赛,骑行过程中被赛道上的风筝线“割喉”,伤口长约15厘米。小姜就诊后CT显示挫伤,没有割到声带等部位。当天急诊共花费200多元,小姜与承办方沟通伤情后,承办方将急诊费转予小姜,并额外转给小姜500元赔偿。受伤三天后,伤口开始结疤、变得明显,医生诊断为皮肤裂伤,需要涂消炎药、护理药等,总计花费近千元。小姜再次与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对方答复她“走保险”,但小姜对此并不认可。在此之前,选手们赛前曾签署《免责协议》,认为受伤当下的处置和目前给到的赔偿方案已尽到义务和责任。

该事件一经报道迅速在网上发酵,引起网友热议,根据现有情况报道以及网友们的普遍疑问,京都律师事务所郭鑫鹏律师就关注度较高的五个方面进行解读:

问题一:此事件中,组委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事件中,组委会作为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障比赛场地安全的法定义务。由于事件中女生系在比赛过程中,在比赛道路被风筝线割喉,因此在组委会无法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对受害女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二:赛道出现风筝线,组委会是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我国《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并就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安全保卫相关措施”。因此,确保比赛场地的安全是体育赛事主办方的第一要务。本事件中,自行车比赛赛道出现横跨赛道的风筝线,使参赛者处于高危险的可能中,可以推定主办方并未做到严格落实安全保卫的相关措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三:参赛者因风筝线受伤,赛事组织方是否应承担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组织者责任大小的判定需要考虑是否能够精准锁定实际侵权人。本事件中,截至新闻发稿日,组委会都未能查找到放风筝的人,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因此组织者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问题四:组委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基于对公序良俗制度的维护,我国法律对于免责条款效力进行了限制。造成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赛前签订的免责条款中,关于人身伤害的部分属于无效条款,不能免除组委会的侵权法律责任。

问题五:受伤女生能否主张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疤美容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受伤女生主张医疗费、误工费都有明确的法律支持。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主张精神损失费的前提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也就是必须达到严重精神受损的程度,才能主张。从受伤女生事后发布的2条视频初步分析,女生的精神受损程度还达不到严重受损的程度,因此精神损失费主张存在困难。关于伤疤美容费,在医院进行的基础康复和疤痕修复费用应属于为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若涉及大额医疗美容性质的支出,则可能出现意见分歧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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