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兴远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其常年为亿通公司运输货物。为保障安全,兴远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保险金额为10万元。
2021年6月19日,兴远公司的司机驾驶保险车辆运输亿通公司的铜芯铝绞线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所载货物铜芯铝绞线损坏。经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兴远公司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亿通公司认定货物直接损失77,188元,经双方协商,兴远公司最终赔偿了货损58,000元。兴远公司认为其已经为涉案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便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兴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货物运输险”的标的是承运的货物,是以对货物的物上权利而成立的保险险种,赔偿范围在于货物损失。虽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责任义务,但这种责任义务并不表示承运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
故即便承运人投保了货物运输险,由于其对标的不享有所有人的物上权利,在发生非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因素等造成的货物毁损,承运人系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在该情况下,即使承运人先行赔付了所有权人,其无权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反之保险人按照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赔付后,有权向承运人进行代位追偿。
就本案而言,亿通公司作为货主,既可以选择向承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直接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人(兴远公司)主张赔偿。
如兴远公司对亿通公司进行了赔偿,但由于其不具有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兴远公司的赔偿即为终极赔偿,不享有向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而如果保险公司向亿通公司进行了赔偿,其事后还可以向兴远公司进行代为追偿。
律师寄语
法律允许财产保险合同中,财产的使用人、租赁人、承运人等非财产所有权人,基于不同的保险需求,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并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从而实现利用保险制度分散各自风险的目的。
我国保险市场涉及货物运输的保险主要有:货物运输险、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其中货物运输险属于财产险,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属于责任险。
本案中,如果兴远公司是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的情形下,便可以在赔偿了亿通公司的损失后,依据保险法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但兴远公司投保的是“货物运输险”,由于其不具有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该保险不能转嫁赔偿风险,更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这也提醒了各位,承运人若要转移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风险,应当考虑“承运人责任险”,并非“货物运输险”。
总的来说,在日益复杂和不可预测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的韧性与可持续性至关重要,保险是企业长期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适度全面的保险安排可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了解各种保险种类及其中的法律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您可寻求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律师出谋划策。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