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父患病需要照料
女儿认为当初自己年幼时父亲没尽到抚养义务
因而自己成年后也没有义务赡养父亲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
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认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
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
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
沈某与缪某于1989年3月结婚,两人婚后于1991年6月生育一女小缪。2001年9月,沈某与缪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沈某于1998年11月在外地打工发生事故导致头部受伤残疾,缪某已经代为领取沈某的有关赔偿费。小缪由缪某抚育成人,沈某放弃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家庭共同债务。缪某一次性给付沈某后续医疗、护理费45000元。
离婚后,小缪随母亲缪某共同生活,由缪某抚育成人。沈某离婚后未再婚,无其他子女。沈某因事故致残导致不能外出打工,除了每年的土地流转费700元以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也无钱治疗疾病。现沈某年事渐高,其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唯一的子女小缪支付赡养费。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早年因事故导致头部残疾,现年老体弱,生活来源较少,应认定其生活困难。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将父母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作为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与前提,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不支付赡养费,小缪系沈某的独生女,应承担赡养义务。法院结合沈某实际需求、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小缪每月给付沈某生活费700元。
小缪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养老问题是老百姓关切的民生问题。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父母是否离婚、再婚而受影响。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关系,本质是因身份关系而产生,它不同于合同,并非一种等价有偿或等价交换关系。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其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且子女有权依法维权,但法律不支持子女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本案中所展现的父女矛盾,反映了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希望通过此案例,能帮助更多人理解和尊重法律对于家庭关系的特殊保护。法官呼吁:身为父母,要以身作则,努力做到勤劳、智慧、善良,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在生活中关心、呵护年幼儿女的成长,做称职的家长。作为子女,要尊敬、孝顺父母,自觉履行赡养、照料、探望父母的义务。双方互相体谅、多加沟通、感念亲情,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弘扬与践行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家庭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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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个鹅
法律顾问: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