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仅有80万元外债、净资产超8亿元的海南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帝和公司”)被海口中院一纸判决宣告“解散”。11月9日,帝和公司持有的海南达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达凯公司”)70%股权及股东权益在阿里资产上拍,起拍价为6.8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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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和公司资产即将被拍卖。图片来源/阿里资产

尽管抗争不止,但却最终走到这步天地,令帝和公司大股东叶萍一方(持股52.143%)咋舌不已:他们在法律上对该公司具有控股与控制权;法院如何能仅以“小股东起诉称存在矛盾”而直接判定一个公司的生死?

强制清算期间,大股东一方除对解散之诉进行持续申诉外,还向清算组提出实物分配方案,寻求公司损失最小化。但“清算组及海口中院却一味强推拍卖方案”。

这家成立于2006年、在当地开发过众多优质楼盘的知名民营地产企业,在司法机关强势介入股东矛盾后,莫名走到了尽头。

01

公司创始人突然离世,大小股东矛盾升级

公开资料显示,帝和公司是海口市的一家民营地产企业,该公司持有达凯公司70%股权;达凯公司则持有海南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积星公司”)99%股权。

帝和公司成立十余年来,控股建设了帝和华庭、文渊阁、枫丹白露等十多个知名度较高的优质楼盘,并成为多个政府重点棚改项目建设的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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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和公司在海口开发了众多知名楼盘。刘虎 摄

2016年,帝和公司原创办人郑莺俤突然因病离世,其股权由其妻叶萍继承,叶萍股权比例上升至52.143%,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后叶萍将其中部分股权分别赠给其与郑莺俤之女郑颖、郑蕾;母女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对帝和公司处于控股地位。

此后数年间,叶萍一方与帝和公司小股东陈明强(持股21.357%)、陈丰(持股16.5%)等人之间产生了矛盾。

根据叶萍母女讲述,陈明强一方对其控股地位不服,要求修改章程、改变原有的议事规则,企图达到小股东对帝和旗下达凯公司和积星公司的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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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显示,帝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叶萍。刘虎 摄

叶萍母女还称,陈明强一方的诉求遭到抵制后,制造了抢夺公章、阻止再刻公章、强行封闭达凯营销中心等事端;更借机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宣称帝和公司“人和性”已丧失,要求解散公司。

陈明强一方则称,郑莺俤去世后,叶萍一方主导了公司各项事务的运营,但其之前并无公司运营经验,与小股东一方存在理念上的根本差异;同时,因没有前期合作基础,小股东一方对叶萍一方缺乏基本信任,分歧和摩擦长期存在。

陈明强一方还称,叶萍一方继承股权后,以大股东自居,并且意图通过帝和公司控制达凯公司和积星公司的行为,使矛盾不断加深并导致了激烈冲突,股东间已没有基本的信任和保持良性沟通的基础,已不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02

小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5月,陈明强等人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称叶萍一方排斥其他投资人的管理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帝和公司已丧失了公司基本的人和性,没有存续的必要。

叶萍一方则指出,帝和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良好,并未发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可以解散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此外,股东会决策机制始终正常运转,2016年10月、2018年7月、2020年4月均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叶萍一方还强调,包括陈明强等人在内的小股东均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一直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其作为股东依法享有的参与决策权、知情质询权等权利均得以充分行使,其作为股东的利益并未遭受损害。

“且不说公司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退一万步讲,即使已经出现,也还存在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等诸多方式,使帝和公司继续存续。”叶萍一方指出,在上述途径均未尝试的情况下,解散公司并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对此,2020年11月27日,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称,该案中,帝和公司股东在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上产生了较大分歧,双方多次发生严重冲突,矛盾激烈,股东间已没有任何基本的信任和保持良性沟通的基础,且经多方协调仍无法达成和解,应认定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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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海口中院以“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判决帝和公司解散。受访者供图

海口中院还称,双方都曾表示过要调解,陈明强一方在庭审过程中也表示同意与叶萍一方寻求包括其退出帝和公司、互相收购股权或股权置换的方式解决矛盾,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共识,矛盾仍不可调和,已失去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公司人和性已彻底丧失。

海口中院以“帝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间矛盾已无法化解,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股东间并不能协商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权,或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判令解散该公司。

大股东一方提起上诉后,2021年9月30日,海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解散公司”的原判。后帝和公司向海南高院申请再审、向海南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均未获支持。

03

法学专家:判令解散“开启了一个坏的先例”

“但凡碰到股东纠纷,法院就直接下判决把公司解散了,那么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叶萍一方如此反应,“以后谁还敢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谁还敢控股?”

事实上,海南高院亦在一份法律文书中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自主决策和行为能力的组织体,虽然公司会由于内部成员间的对抗而出现机制失灵、无法运转,公司决策和管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陷入僵局,但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的特征,法院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主张必须秉持谨慎态度。

针对帝和公司应否判决解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司法》修订专家组成员赵旭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刘金友等专家,于2022年10月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上述专家指出,“公司管理僵局”是司法解散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公司管理僵局是指公司因股东之间矛盾冲突,导致长期不能召开股东会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经营管理陷入僵局。

“以叶萍为代表的大股东一方,合计持股52.143%,从法律上对帝和公司具有控股与控制权,对公司日常的经营性决定和决议,只需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因此,完全可以做出决议且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上述专家一致认为,帝和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公司管理僵局”的情形。

上述专家指出,帝和公司股东之间虽然存在矛盾冲突,但并不满足司法解散的条件;小股东一方应当冷静、理性寻求其他司法救济途径,而不应当通过申请司法解散帝和公司来解决。

“如果仅以股东之间矛盾冲突的激烈程度,来作为界定‘公司管理僵局’的标准,罔顾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控制权,势必开启一个坏的先例。”专家们表示,据此,现存的所有公司的小股东一旦与大股东产生矛盾冲突,就可效仿,故意制造激烈冲突等,形成不可调和的状态,然后就申请解散公司,如此势必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既而危及社会经济与交易安全。

专家们还指出,案件资料显示,小股东一方为了达到解散公司之目的,采取了暴力驱赶上班职工、抢夺公司经营与财物资料、用电焊焊死办公室大门等方式,人为制造激烈冲突,故意形成股东之间矛盾不可调和的局面;其中一名小股东甚且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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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和公司原址,如今大门紧闭。资料显示,小股东一方曾用电焊焊死办公室大门。刘虎 摄

“对于帝和公司股东之间形成‘不可调和’的矛盾激烈程度,与小股东故意实施上述过错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专家们指出,法院以此判决解散帝和公司,就等于是支持这些小股东从实施的过错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中获益,“如果允许人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那么维持这个社会的秩序便会荡然无存。”

04

清算方案公正性遭质疑:80万债“绑架”了8亿资产

2022年8月31日,帝和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海口中院指定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根据叶萍一方的陈述,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未能中立履职,一味偏袒小股东一方,在股权实物分割、债权人垫付对外债务等众多事项,蒙蔽法庭,造成海口中院枉法裁判。

叶萍一方称,他们从2024年3月以来,数十次通过书面及口头方式,向清算组及海口中院发函,请求通过或讨论股权实物分配方案,但清算组一直置之不理,而是提出了股权拍卖的清算方案。

叶萍一方认为,股权拍卖会导致帝和公司财产在变现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失,资产将严重贬值;而分配实物资产既有法可依,又可使公司损失最小化。

2024年10月10日,清算组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和股东会议,表决股权强拍方案;该清算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但股东会表决并未通过。

叶萍一方介绍,根据股权拍卖的清算方案,拍卖帝和公司所持有的达凯公司70%股权的方式,是不限次的8折拍卖;而根据清算组主导的评估报告,仅第一次拍卖的损失,按8.5亿元的20%计算便是1.7亿元。

“我们不希望公司的资产因拍卖而大额贬值、缩水。”叶萍一方说,一代人辛苦打拼下的基业,不该因司法的强力干预而被腰斩。

但当清算组请求海口中院强裁后,2024年10月17日,海口中院强裁通过了清算方案,理由便是所谓的“债务人会议”已通过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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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据介绍,帝和公司的经营状况一向良好,对外债务仅为80.38万元,而该公司的资产价值总额达8亿多元,远远高于债务金额。

“海口中院和清算组却以80.38万元债权人的意志,来决定超8亿元资产的处置。这是极为荒谬的!”叶萍一方认为,在公司资产价值总额远高于债务金额的情况下,海口中院竟然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为由,通过了对帝和公司明显不公的资产清算方案,赤裸裸地侵犯股东对财产变价方案的法定决策权。

叶萍一方代理律师介绍,大股东多次提出垫付80.38万元债权人费用,但清算组不回复、不表态;10月10日清算组召开的股东会议上,大股东再次提出垫付费用,清算组表示欢迎,次日,大股东支付了85万元,后小股东一方也垫付了86万元。

“这种情况下,债权已然不复存在。但清算组仍然强行通过了债权人会议决议,这是严重的知法犯法。”叶萍一方代理律师指出,作为公司大股东,在没有外债的情况下,竟然没有权力自行决定资产如何分配?

05

法官被指向清算组施压,逼迫尽快结案

根据叶萍一方代理律师的讲述,清算组负责人曾经告知,此案主审法官、海口中院破产法庭法官文静多次以审限为由,逼迫清算组尽快结案,更向清算组下令,要求“必须在2024年10月底之前将帝和公司股权进行挂拍”。

2024年11月6日,海口中院曾召集帝和公司大小股东、清算组、美兰区政府等各方,召开一次磋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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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破产法庭。刘虎 摄

磋商会上,叶萍一方代理律师要求清算组直接回应“文静法官是否曾以审限为由向清算组施压、强推股权拍卖方案”。清算组成员予以否认,称“我们向法庭报告过,法庭告诉我们依法推进”。叶萍一方代理律师对此强烈质疑,称清算组成员“敢做不敢当”。

在该次磋商会上,叶萍一方及代理律师再次表达了对股权强拍方案的反对,指出实物分配方案的可行性,并提出作为强拍方案前提的审计和评估报告都存在重大瑕疵。

而陈明强等小股东一方依旧认为,股权实物分配方案不具有实施的可能性,拍卖方案最有利于解决问题并符合各方利益,“希望法院继续推进已经生效的清算方案。”

清算组成员亦称,实物分配方案如果没有人和性,是很难实现的,关键在于股东之间的和解,“股权拍卖之前,和解始终是最优解,但不可能无限期拖延下去。”

在该磋商会上,多方亦均提及帝和公司控股开发、尚未交付的滨江新苑安置房项目。海口中院表示,该安置房项目能够顺利交付,是法院对考虑何种清算方案的重要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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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和公司控股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刘虎 摄

海口市美兰区政府与会人员称,民生问题一直是政府关注的,“我们不关心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只是希望加快推进,依法依规,完成安置房的建设交付。”

叶萍一方则指出,该安置房项目已然建设完毕,而在收尾的竣工备案验收和交房办证等相关事宜上,帝和公司全权配合区政府和清算组,无论采取何种清算方案来解决股东矛盾,均不会影响安置房的建设交付。

06

磋商会结束仅4天,公司股权即被上拍

前述磋商会结束4天后,11月10日,帝和公司所持有的达凯公司70%股权在阿里资产上拍。正如股东们所计算的那样,第一次拍卖,帝和公司的资产便缩水了1.7亿元。

“我方在会议上多次追问政府‘还有什么需要我们配合事项’,政府方代表未提出任何明确需求或我方未配合事项,显然已经排除了政府安置房因素。但法院还是进行推拍。那么,法院在推拍前找政府来法院参加会议,用意何在?到底是做戏给谁看?政府方面其实明显也在配合法院。”叶萍一方说,既然海口中院早已决定强推拍卖方案,又何必装模作样来开这个会呢?

笔者获悉,此前,叶萍一方已向最高法纪检监察组、海南省纪委、海南高院督查办等多个部门递交了举报材料,实名举报破产法庭法官文静、帝和公司清算组“办案有失公允公正,渎职办案,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等,要求文静法官回避该案,更换清算组。

叶萍一方在举报材料中称,文静法官以审限为由多次逼迫清算组强拍股权、尽快结案,将使帝和公司大股东遭受重大损失,已然涉嫌滥用职权罪;而清算组违法强推股权拍卖方案,亦侵犯了大股东对财产变价方案的法定决策权。

叶萍一方代理律师指出,根据《海口中院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司没有对外负债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进行实物分配”,海口中院、清算组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却不执行,而以快速结案为借口,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毫无专业尺度,肆意干预企业经营。

“帝和公司作为家族企业,我们最大的心愿就是将企业继续运营下去,而非套现离场。”叶萍一方说道,一家运营多年的优质民营地产企业,仅仅因为股东之间产生纠纷而被司法宣告解散、拍卖,走到重点,这样的结局,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亦令人心痛扼腕。

此外,大股东一方认为,审计原则是“债务最大化”和清算方案中原则是“价值最大化”存在根本性冲突。清算组未经授权加盖公章伪造底稿给审计机构,擅自增加了数千万元债务。

就帝和公司被强令解散、拍卖之事,2024年11月15日,笔者联系海口中院院长张柏桢、海口中院破产庭庭长苏铭,请其予以置评。截至本文发布,未收到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