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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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债务人没钱还,但是告诉你或者被你发现有其他人欠他的钱,这个时候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没钱还,发现谁欠他的钱,满足条件的,就可以起诉对方要回!

这种权利,法律上称之为“代位权”。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例如,乙欠甲一笔款项,而丙又欠乙一笔款项,在乙怠于向丙主张债权的情况下,甲可以代位乙向丙请求清偿。

那么,如何行使代位权呢?

一、 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到了履行期限。如果债权不合法或者未到期,债权人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例如,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是通过欺诈手段签订的,那么甲对乙的债权就是不合法的,甲不能以此债权行使代位权;或者甲与乙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未到,甲也不能在此时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这里的“怠于行使”一般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但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无法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例如债务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行使权利,则不能认定为怠于行使。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通常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例如,债务人有大量到期债权却不积极主张,反而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致使其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二、行使方式

1.诉讼方式

法律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在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例如,甲要行使代位权向丙主张债权,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丙列为被告,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并且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范围。如果债权人的请求超出了上述范围,法院将不予支持。

例如,甲对乙的债权为 100 万元,乙对丙的债权为 80 万元,那么甲代位行使的债权范围最高只能是 80 万元。

3. 诉讼结果

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那么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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