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坐班律师今天问了一个问题,“信访超期回复是否会构成程序违法?”。
我们知道,由于有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信访工作的时效性很强,受理有15日(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办结有60日(自受理之日起)、延期回复有30日(情况复杂的事项)、复查复核有30日(自收到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之日起)的规定。如果超期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1】。
也就是,信访超期回复的,会被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信访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工作人员可能会被追责。
那么,收到信访事项后未及时回复,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呢?
先看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类情形,其中包括“(五)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投诉,而负责处理投诉的行政机关未进行处理的”。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由于信访处理、回复部门并不是属地的信访局,而是职能部门,如果相关部门无视信访系统时间的规定,原本应该15、30、60日内回复的事项,拖延到16、31、61天才回,属于未及时进行处理,信访人有权对延期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在(2013)台椒行初字第1号案例中【2】,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台土资复(20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下称路桥国土分局)在收到原告的《投诉书》超过60日后作出路土资信受理(2012)37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延期答复通知书》,并在超过90日后作出路土信(2012)第46号《信访事项调查意见告知书》,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存在信访行政不当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超期作出的路土资信受理(2012)37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延期答复通知书》和路土信(2012)第46号《信访事项调查意见告知书》违法。
其次,如果遇到超期信访回复,确定程序违法后能否请求撤销超期作出的信访回复意见?
程序轻微违法并不意味着一定需要撤销原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一般来说,由于信访回复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诉性,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性的影响,只要回复的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不会撤销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
所以,遇到超期信访回复现象,首先由上级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工作人员可能会被追责,虽然超期回复可能会构成程序违法,但延期作出的信访回复不一定会被撤销。
【1】引自《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2】引自裁判文书网,(2013)台椒行初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