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被拆迁人遇到违法征地拆迁选择信访的通常会问类似的问题:上访反映了,但上级信访办让我们回当地协调解决问题,还有的甚至是直接让回家等答复和处理结果……
在律师问其信访维权的原因,答案也是出奇的一致:担心律师费用成本太高、起不了太大作用,诉讼达不到提高补偿目的,因此才会执着于四处上访……
对此,拆迁律师想再次强调:信访自然有其存在的意义,或多或少的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可以作为辅助手段,但是它还是存在诸多限制和弊端的,更不是唯一的途径!因上访错失诉讼时效,甚至因越级上访而被定罪的案例不在少数,得不偿失!
非法信访案例:
家住来某县的郑某,因老宅基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等为由向有关部门反映,经有关部门调查其宅基地早已转农用地,不予处理。为此先后13次来到镇政府和县政府上访,上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以冲砸窗户玻璃、电动大门及其他设施等手段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
1、遇到违法征地拆迁可以信访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因此,被拆迁人在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时有权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或举报。
2、要注意几类不受理的情形!
(1)越级上访或同时向多级多个信访单位提交同一信访事项的。
被拆迁人要注意,如果信访有用,被拆迁人只要找对一个信访机关就能达到信访维权的目的,否则,即使向再多信访单位提出信访也只能由一家管辖机关受理,盲目越级走访、非访还有可能违法甚至触刑。
(2)超越信访机关职权范围的。
对于依法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3)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信访的。
对于已经有信访机关受理正在处理的,或已经过复查复核机构是审核认定办结的,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信访的,信访机关不再受理。
3、“访”“诉”分离要弄清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及与其相关的行政违法案件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解决,如果因为“坚持不懈”信访贻误维权时机,错过诉讼时效,将会使本可能顺利解决的问题陷入无路可走的绝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通常情况下,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被拆迁人自房屋被强拆或是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时,均有6个月的起诉期限。
如果只把希望寄托在信访上而忽略起诉期限,就很可能发生信访结果不理想,想走法律途径维权却又错过了起诉期限的情况。所以一定要及时维权,否则错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再维权便难上加难。
4、公安机关:非法上访可能犯罪!
信访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基本权利,但是,信访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实践中,仍有很多上访者“信中央不信地方”的心理,进京越级上访,甚至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形象。
公安机关郑重提醒:不要非法上访,尤其不要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这种越级、过激的上访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甚至涉嫌触犯法律。任何人、任何信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规定,做到依法、逐级、有序进行。
5、息诉罢访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上访人可以就息诉罢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与上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上访人达成的有关政府出钱或者是给予其他好处、上访人息诉罢访等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可诉的行政协议范畴。人民法院受理息诉罢访协议案件,应当依法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信访维权的限制和弊端有哪些?
(1)见效慢、解决问题概率低。
信访工作机构并没有直接解决信访事项的权限,许多上访群众得到的回复往往是“不属于信访局受理范围、建议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信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也就是说,除基层外,上级信访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向下转信而不是办信。也就是说,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本身就只是一个接待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多的作用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督查方面,对信访事项往往无权直接处理。也就是被拆迁人常反映的信访结果都是在互相“踢皮球、打太极”现象。
(2)容易违法犯罪。
国家对于信访行为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如《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信访过程中难免会有情绪激动的情况,到时候不仅维权不成,而且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受理困难、容易错失其他维权机会。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人,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是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督促手段。因上访错失起诉期限,那就代表已经完全丧失了司法救济的渠道,再维权已经是无力回天了。
7、信访无果如何维权?
(1)行政复议:当自己的权利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侵害或影响后,有权可以向有复议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处理;
(2)行政诉讼:诉讼是被拆迁人应用广泛的维权法律途径,对复议结果不满或是认为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权利,都可以依法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拆迁人注意:遇到违法征地拆迁维权时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可以选择信访,但是最好只把它当成一种向相关部门施压的辅助手段,以此换取公平谈判的机会。要知道,选择走法律途径,提起行政诉讼以打促谈,之后还能信访;但如果因信访错失法律维权期限或因为“越级起诉”行为被拘留的,就真的不会再有其他维权机会了。
因此,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有针对性地启动法律程序,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权,不要耗费太多时间在信访上,“一访再访”贻误维权时机反而是得不偿失!法律途径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