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指导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通过二审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标的额高达1,500万余元、涉及本反诉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将已诉和待诉矛盾一揽子解决,推动各方合作延续、和合共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住宿、餐饮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为上海某知名全球连锁酒店管理公司,旗下拥有众多国际知名的酒店品牌;原审被告暨反诉第三人广西某文化公司系上诉人南宁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关联公司。
2019年2月,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作为特许人与广西某文化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许可广西某文化公司使用品牌系统并以特许品牌开发经营酒店,由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委派合格总经理提供酒店初期运营的管理支持服务。2019年5月,三公司签署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南宁某酒店管理公司作为涉案酒店的经营实体,与广西某文化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特许经营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然而,突如其来的疫情为各方合作蒙上一层阴霾,酒店经营陷入困境,广西某文化公司和南宁某酒店管理公司自2019年7月起未按约支付特许费等费用,并于2022年3月向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发送《解约函》,要求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协议。
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西某文化公司和南宁某酒店管理公司连带支付特许费及其他各项费用、逾期支付滞纳金等费用共计1,144万余元,并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涉案特许经营协议。南宁某酒店管理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涉案特许经营协议于2022年4月29日解除,并请求判令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赔偿因委派总经理失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2,772万余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涉案酒店因新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营业,期间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为继续履行协议采取了减免费用和延缓账期等支持方式,作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涉案酒店物业,业主方给予了六个月减免租金优惠,当地政府也颁布了社保缓缴的政策等,在此基础上涉案酒店至今仍在持续经营;本案特许人也承担了一定比例的商业风险,故新冠疫情影响在本案中不足以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从而达到涉案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合作过程中,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对委派总经理事宜始终积极配合并提出解决方案,并不存在故意违约情形,因其失职构成根本违约之待证事实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时考虑诚实信用和促进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确认涉案解约函无效,不发生解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结合各方当事人的往来对账邮件、对账单以及庭审陈述,根据涉案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主张广西某文化公司和南宁某酒店管理公司作为共同被特许人对拖欠的特许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连带承担付款责任,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可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确认2022年3月29日《解约函》无效,广西某文化公司和南宁某酒店管理公司向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连带支付特许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97万余元、滞纳金人民币46万余元,驳回南宁某酒店管理公司全部反诉诉请。
南宁某酒店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立案前,经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此案件委派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进行二审诉前调解。
合作基础成弊端?
调解工作开展初期,各方公司高层认为彼此关系熟络,可尝试先自行协商,暂不需要第三方介入。调解员在充分梳理案情、分析当事人心态的基础上,预判当事人自行沟通可能难以达成一致,若和谈时间过长更会对后续调解造成影响,故一方面尊重各方现阶段选择,另一方面持续跟进和谈进展。事件发展如调解员所料,在一个半月反复沟通后,各方表现出沟通疲态,和解也无实质性进展,故调解员抓住时机,适时建议各方情绪稍作缓和,不妨跟着调解员的节奏进行接下来的调解。
谋定后动抓关键。
调解员总结本案在调解阶段主要有三大重点:一是当事人目的,各方至案件起诉时仍在合作期内,上诉人希望以保障后续合作为前提,循序渐进解决本案纠纷;被上诉人则主张对方应先支付历史费用,再按照所签协议继续协商合作事宜。二是应付费用,本案一审期间存在本反诉的情况,各方在支付费用部分尚有较大差距。三是支付方式,根据协议约定,3年多的特许费并非一笔小数目,且在一审判决至二审诉前调解时,每月仍在持续产生新的特许费以及滞纳金。大额费用是否需要分期支付?付款周期设置多久?调解后继续合作中的特许费是按期支付,还是统一结算?对于上述问题各方均争执不下。
鉴于上诉人身处异地,调解员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参与的方式,促使各方更直接、有效地参与调解。调解员依托自身的专业知识、丰富的调解经验和对酒店管理的了解,调解一开始即开门见山、有的放矢地讲明形势,抓准各方心理,赢得了各方尊重,树立了威信,从而牢牢把握住调解的主导权。
通盘统筹促合作。
调解过程中,被上诉人希望短期内一揽子解决过往、当前以及今后的特许费问题,上诉人则迫于资金压力,希望延长付款期限,提出分期2年的调解方案。调解员在进一步了解上诉人酒店的日常经营情况后,结合上诉人酒店收支实际,精准测算了上诉人每月可支付的最大金额,提出“先苦后甜”分13个月支付的建议,该方案包含了本案截至调解时所有费用的履行,以及后续合作中新产生的费用按约支付的问题,既解决了当前困难,又留有自觉履行的余地和空间,得到了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根据各方需求,被上诉人需要上诉人尽快履行,上诉人需要被上诉人尽快解除对其账户的财产保全。为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各方确认调解协议内容后即刻组织安排在线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则根据当事人递交的材料加快办理周期,帮助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执行扣划、解除保全等事项。法院的全力高效支持,既巩固了调解成果,又得到了各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刘静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诉调对接组组长、三级高级法官
本案系一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委派调解组织在当事人上诉后、二审立案前调解成功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案存在本反诉,案情复杂;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微妙,既有维系合作的共同需求,又对历史费用、未来合作各持己见。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申请冻结上诉人多个银行账户,引起上诉人强烈对立情绪。因此,如何把握好维系合作和解决问题的天平,成为本案调解的关键。各方当事人从建立合作到产生争议,通过调解再继续合作,体现了良好的纠纷化解效果。调解员面对各方争议和冲突,始终坚持以依法、合理、可行为基准,本着专业的调解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对症下药促成当事人调解合意的达成,不仅实现调解工作的应然法律效果,而且帮助当事人案结事了,实现和合共赢。
范征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海市第十五届、十六届人大代表
近年来,为更好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不断健全“线上线下”诉调对接机制,凝聚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多方力量,积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同时加强数字法院建设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度融合,因案制宜地实现纠纷调解跨时间、跨空间、跨部门开展,高效专业地化解了一大批涉企纠纷,为企业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前述案件当事人双方积怨较深、纠纷复杂,而调解从实质启动到成功仅历时1个多月,商事调解组织凭借其专业、高效的优势积极促成纠纷化解,并通盘统筹推动双方合作关系的延续。本案三方当事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是跨区域商业合作的典型表现,商业运营本身是利益和风险共存的过程,特别是遇上特殊社会事件,对各方的正常运营形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通过自行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时商事主体选择向法院寻求救济,期望在最快的时间内定分止争,及时止损;在线诉讼服务的数字发展成果惠及在线调解,为商事主体提供了更加多元、专业、高效的纠纷化解路径,充分发挥数字改革赋能实效,有效降低了涉案企业参讼办事的制度性成本,提升了涉案企业对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果的获得感。
文字:刘静、李嘉丽、舒骏
责任编辑:奚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