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酿成的悲剧!”江苏宿迁,女子老家即将拆迁,村委会说每平可以补偿2600元,拆迁队却说每平只有600元,女子拒绝搬迁后,拆迁队多次断水断电,一次拆迁队上门挑衅,与女子家人发生冲突,女子持刀冲进拆迁队,造成对方1死6伤,事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女子却说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认定?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吴女士家住郊区,生活条件并不好,与丈夫育有三个孩子,夫妻两住在公婆留下的老房子里,是一栋2层小楼,由于居住多年,房子已经有些破旧,下雨时甚至还会漏雨。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不少地方面临拆迁,吴女士的住宅也在其中,得到拆迁的消息后,全家人百感交集,喜的是可以获得不菲的补偿,愁的是承载着童年记忆的房子,即将永远成为过去时。
拆迁公告发布后,全村人议论纷纷,大家都在盘算着,自家房子被拆后,可以获得多少利益,村委会很快来到吴女士家,并表示每平可以补偿2600元。
虽然这个价格并不高,但吴女士想着,老宅已经年久失修,且所处位置不佳,这笔钱拿下来后,再加上多年的存款,去城区置换个三居室不成问题。
这样一来,全家人都能实现进城的愿望,且小孩的教育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吴女士在满心欢喜中,已经着手打包家中物品准备搬迁。
拆迁队上门时,吴女士再次向对方确认补偿款金额,可万万没想到,村委会说好的2600元每平,到拆迁队嘴里却变成600元。
吴女士大惊失色,说好的2600元呢?怎么现在只剩下个零头?吴女士也不知道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在问题彻底搞清楚之前,吴女士拒绝搬迁。
但拆迁队可不管这些,他们必须在规定时间之前完成工作,否则施工进度必然受到影响,每耽误一天都是不小的损失,如此一来,双方自然而然形成对峙。
为促使吴女士全家尽快搬离,拆迁队可谓绞尽脑汁,一开始是上门劝导,后面双方矛盾激化,拆迁队索性直接断水断电,吴女士的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但仍在苦苦坚持。
村委会迟迟没有回信,拆迁队又咄咄逼人,吴女士情绪几乎崩溃,就这样一天天在煎熬中度过,事发当天,拆迁队又找上门来,三个孩子被吓得哇哇大哭。
吴女士只好打电话给娘家人求助,两个哥哥接到电话后,手持铁锨上门“保卫”吴女士的房子,双方很快发生冲突,拆迁队人多势众,吴女士的两个哥哥不时发出惨叫。
吴女士想着连日来的不公待遇,内心愤怒异常,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径直冲入拆迁队中,一顿乱砍后拆迁队四散逃跑,事后经统计,吴女士的“发飙”导致1死6伤!
警方调查完毕后,检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吴女士,吴女士却表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吴女士表示,事发前拆迁队多次袭扰自己家,还非法断水断电;事发当天,拆迁队非法侵入住宅,对自己的两个哥哥进行攻击,自己是为保护哥哥免受侵害,不得已才出手。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理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5个要件,即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中;主观条件,有防卫目的;限度条件,不超过必要限度;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
本案中,拆迁队进入吴女士家中,且和吴女士的两个哥哥发生肢体冲突,可以视为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等。
但吴女士持刀砍死砍伤对方,主观上并非出于防卫,不符合防卫条件,且已经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事后调查,事发时,拆迁队与吴女士哥哥的冲突,主要是肢体推搡,并未使用凶器,综合事发时拆迁队所使用的工具、双方冲突的烈度,吴女士主观上至少具有伤害故意。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第234条则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从案发情况看,吴女士手持菜刀,不计后果砍向人群,砍击部位任意,且事发后吴女士逃离现场,未对伤者进行救治,也未报警自首。
故从主观上而言,吴女士是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客观上又造成1死6伤的结果,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故意伤害罪。
不过,由于拆迁队多次侵扰吴女士生活,事发时又非法侵入住宅,对引发此次冲突存在重大过错,据此可以相应减轻吴女士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吴女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赔偿死伤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