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没有继承人
生前在银行有存款
其遗产中的存款应该由谁管理?
基本案情
余某某系广西平果市人,2023年7月9日,余某某在广西南宁市打工期间,因突发疾病在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入院治疗。2023年7月31日,因余某某病情稳定,百色市救助管理站护送余某某到平果市救助管理站,护送期间余某某病情恶化,遂送至平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0月13日,余某某在平果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间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52327.69元,其中平果市民政局通过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余某某支付2023年7月31日至8月25日的住院费用67868.41元,尚余医疗费用84459.28元未支付。
经查,余某某为五保户,未结婚未生育,无直系亲属、无继承人,生前在银行存有存款8万余元,无 其他债务。平果市人民医院作为余某尚欠医疗费用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被申请人 平果市民政局作为被继承人余某某遗产管理人。
平果市人民法院认为,被继承人余某某无法定继承人,生前在平果市人民医院治疗,尚欠医疗费用未支付。平果市人民医院作为该笔医疗费用的债权人,系本案适格的利害关系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平果市人民法院判决平果市民政局为余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由平果市民政局管理余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原则: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对逝者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不收取诉讼费。
本案中,余某某系五保户,未婚未育,故被继承人余某某死亡时已无法定继承人。如果不能找到合适的遗产管理人,余某某银行账户中的遗产将不能用以支付其生前救治费用。在此情况下,平果市人民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明确余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平果市民政局作为余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由其担任余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遗产管理,故对平果市人民医院申请指定由平果市民政局担任余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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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 平果市人民法院
作者 | 王兰蕾
编辑丨隆海亮
审核丨黄 潇